环保法关于养殖的规定,养殖环保处罚标准一览表

首页 > 农林牧渔 > 作者:YD1662024-02-11 01:15:32

环保禁养关停什么样的养殖场必须拆除?

江苏常州的张某2000年租赁村里的荒坡地,经过土地部门审批,建造了5000多平的养鸡场,办理了相关养殖手续,养殖蛋鸡和肉鸡,经营至2016年办理了环评手续。2017年年底,该地被划入禁养区,行政机关要求限期搬离,将所养殖的蛋鸡和肉鸡处理掉,关闭厂房并拆除。而张某认为既然是环保禁养,又没有拆迁项目,不征土地,为什么要拆厂房呢?难道我的厂房不可以经营其他无污染的项目吗?首先,一般情况下环保禁养关停只要求停止养殖,将养殖的畜禽转移走或者处理掉。至于是否必须拆除,这得结合当地行政机关的具体政策规定。

那我们先来看一下哪些情形下会被划入禁养范围。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目前并政府并没有给出书面文件,是否属禁养关停范围之内。

其次,若是在禁养区范围,需要看具体关停规划项目存在先后顺序,是否要给予企业合理补偿。并非一刀切不予补偿。那么,至于是否达到了非要拆除的程度,我们就要从合理性或者必要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上来找依据了。

从合理性上来讲,要看是否达到了污染拆除的必要性。这个问题分两个角度来讲,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再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关停拆迁的必要性,这是从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讲。

如果纳入到禁养的范围内,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我们先要确认养殖场是否被划入禁养范围,如果划入禁养范围就不说了。但是如果未被划入禁养范围,只是养殖场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的话,可以通过申请安装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整改,进行二次处理,并提请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行政机关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继续从事养殖工作,这种情形并不需要关闭拆迁。

总之,对于关停的养殖场的厂房是否必须拆除,得根据实际情况及必要性,结合当地政策(前提是不违背上位法律法规),不能将能通过整改符合标准的也一刀切的拆除。

当然,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于划入禁养区的合法养殖企业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该案中对于张某的养殖场的处理方式明显不妥。

1,对合法手续齐全的企业进行关停而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2,对无污染企业可以申请行政机关部门转产升级减少损失。

3,本案中,是否需要必须拆除已关停养殖场的建筑物,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确认。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该案中既然张某的养鸡场被划入禁养区,关停是必须的。

(2)《行政强制法》第42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