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林木是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在人迹罕至的荒郊野外,有时会“偶遇”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植物。不过遇到也不可轻易“动手”,否则极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案件。
2020年4月初,魏某以清理自家坟地周边林木和砍伐烧柴为由,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擅自在永吉县西阳镇大岗子平顶山马家店村二社段家沟自家林地内砍伐黄檗(黄菠萝)树木4株,核立木蓄积0.1739立方米。经县林业局鉴定,黄檗树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黄檗树4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保护环境力度的逐渐加大,破坏环境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违法行为人不能因对法律的不了解、不知晓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对重点保护植物、动物的种类、名称进行详细的记述,相关地区的基层组织也应积极对林区、山地附近村民进行普法教育宣传。惩处只是打击犯罪的一种手段,我们更应该积极主动的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生态宜居美丽家园。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