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51号的判决书吸引了我们的注意,该院以二审判决的方式明确法院在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无需发布受理公告。这一判例令人瞠目结舌,直接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相违背,难道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可以不发公告吗?我们一起来看宁夏高法是如何论述的。
熟悉环境公益诉讼的人都了解,宁夏高法二审判决中的论述并不成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公告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简称工作规范)第11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同时在法院公告栏、受诉人民法院官网或者其它媒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公告期间为三十日。”由此可见,这是法律规定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审理程序,未遵守该程序就是审理程序的严重违法。
此外,工作规范第11条第2款规定了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和受理时间、诉讼请求内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等案件基本情况;(二)在公告期间届满前,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三)公告期间届满前,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四)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主要包括提供相关线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提出意见、对调解书或者裁判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五)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显而易见,公告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保障有权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申请参加诉讼,还包括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和监督的权利,以及有关部门支持起诉的权利。而宁夏高院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剥夺了以上权利,这不符合法院审理公益诉讼的直接规定,也不符合环境法治的基本要求。
如果全国的法院都按照此判例的做法,不公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情况便直接进行审理,那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被掏空了很大部分,公众参与的权利、其他社会组织参与诉讼的权利、有关部门支持起诉的权利都将无法保障!
文/余江 审/文鹰 编/老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