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孙女落户办理入学手续,李大爷将自己名下房产的1%赠送给儿子,并办理了共有产权证书。后来,老爷子反悔了,以自己只是为帮助孙女上学,并非真想赠送房产份额为由,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西城法院认定李大爷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已经退休的李大爷在西城区有一套住房,去年6月,他与儿子李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双方约定李大爷自愿将房产中1%的份额无偿赠与儿子,并作为儿子个人所有。李先生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双方都不能反悔,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的当天,李大爷就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登记,随后儿子拿到了自己享有房产1%份额的共有产权证书。
后来,李大爷反悔了,还将儿子告上法院。李大爷说,他与儿子签订赠与合同的目的只是为了孙女上学,赠与房产份额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请求法院判令赠与合同无效。
儿子李先生说,双方签订赠与合同虽然是为了孩子上学,但赠与1%的房产份额确实是父亲的真实意愿。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构成虚假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必须是两方以上,而且双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都并非自己真意,并对此都心知肚明。
在李大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是为了孩子上学、落户问题办理了房产赠与手续,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李大爷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确认赠与儿子1%的房产份额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儿子李先生也认可赠与和接受赠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李大爷请求确认涉案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儿子返还1%的房产份额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李大爷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近日终审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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