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2日,李某向建行青岛分行提交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2018年11月26日,李某与建行青岛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向建行青岛分行申请970000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从2018年11月3日起至2047年11月3日止。
李某以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房产作为其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并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合同约定李某如未按约定及时还款即构成违约,建行青岛分行有权要求李某立即清偿全部剩余借款并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
合同签订后,2019年1月3日,建行青岛分行依约发放借款970000元。李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未偿还借款,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贷款余额970000元,拖欠利息44221.11元、罚息1790.49元。经建行青岛分行催收,某置业公司承担了部分担保责任,代偿了部分逾期款项。截止至2020年9月16日,李某尚欠建行青岛分行借款本金953203.53元,利息31682.66元,罚息1135.61元。
建行青岛分公司向法院起诉了李某、李某妻子和某置业公司,要求偿还借款、利息和罚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李某抗辩称:否认自己与建行青岛分行签署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称其不知道合同内容,但该合同中落款处有李某本人签字捺印。
一审法院认为:建行青岛分行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建行青岛分行、李某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行青岛分行依约提供借款,李某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按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建行青岛分行依据约定要求李某、李某妻子偿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与妻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李某妻子在对借款合同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与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那么对于李某妻子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是否可以要求其偿还借款呢?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向建行青岛分行贷款用于购买商品房,用于其与妻子的夫妻共同生活,应为李某、李某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一审认定李某妻子共同偿还债务并无不当。
一般情况下,婚后购买房屋办理贷款,需要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本案中李某在庭审时也提交证据证明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李某妻子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在夫妻一方未在借款合同签字的情况,法院仍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见,法院在判决时,主要是针对是核实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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