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网站公布的河北省承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冀承狱假字第11号)(以下简称“建议书”)了解到,在河北承德监狱服刑的罪犯郝雪斌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7年6月21日,建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郝雪斌予以假释。
据上述文件介绍,罪犯郝雪斌,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黑山县人。因受贿罪经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以(2008)承市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以(2008)冀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郝雪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已执行),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郝雪斌于2009年2月23日由河北省宽城县看守所送押承德监狱服刑改造。
建议书显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以(2012)承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承刑执字第93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建议书称,罪犯郝雪斌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活动,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自觉矫正恶习,悔过自新。自入监以来,罪犯郝雪斌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约束自己的言行,维护改造场所秩序。
罪犯郝雪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文体活动,严格遵守课堂和考试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遵守生活卫生制度,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达标。罪犯郝雪斌在劳动中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分配,经常保持劳动岗位整洁有序。
自上次减刑以来,罪犯郝雪斌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6次,评为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据《承德晚报》2009年4月17日报道,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郝雪斌在担任哈尔滨铁路局运输处处长、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负责的铁路运输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贿赂共计205万元人民币、99890美元、11万卢布。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郝雪斌在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期间,为黑龙江省勃利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在铁路运输方面提供帮助。为此,郝雪斌于2004年至2006年间4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贵给予的共计70万元人民币、7万美元。2004年7月,被告人郝雪斌在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期间,帮助杨宝忠任总经理的哈尔滨市恒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矿务局签订了购煤合同,并为杨宝忠联系通过铁路运输将煤发往大连鲅鱼圈港,获利126万余元。2005年5月郝雪斌向杨宝忠索要100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交给其姐姐郝洛宁保存。2007年4月,郝雪斌为掩盖受贿事实,给杨宝忠出具一张10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此外,郝雪斌还有其他涉嫌受贿事实。
2008年9月12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郝雪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郝雪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郝雪斌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院认为郝雪斌已经构成受贿罪,但能够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因此做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