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现将《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2月21日。
联 系 人:赵金钰 娜仁托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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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司法厅立法一处 立法二处
2020年1月15日
关于建议废止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说明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与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建厅协调,现将建议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条例》自颁布以来,为促进自治区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技术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但是,由于当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过程中,技术交易发展和创新政策都发生了重要变化,《条例》中的内容已经不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已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有悖“放管服”改革。因此,建议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条例》对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才市场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人力资源市场的壮大发展、“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条例》中的内容已经与2018年国务院颁布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相适应。因此,建议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条例》是1999年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经2010年、2012年两次修正。《条例》出台以来,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相关责任主体行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变革,以及国家“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现行《条例》的许多内容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相一致,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为更好适应新形势下依法健全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升建筑品质要求,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议废止该《条例》。
四、《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条例》是1994年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施行的,1997年、2003年两次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及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行业监督管理不断细化,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部分企业资质及人员执业资格已被取消,项目承发包方式不断改革,国家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管理要求。现行《条例》的很多内容与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不相一致,《条例》已不再适应当前我区建筑市场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因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建议
(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议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四、《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
编辑:马骏驰
校对: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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