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8日,邓某某联系友人称自己没钱用了,后经友人介绍联系到了覃某,并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覃某,一番操作后,当天邓某某名下两张银行卡便进账144.6万元,这笔“巨款”的转入让邓某某一天内获利5000元。如此挣钱既快又轻松的工作,让邓某尝到了甜头,后续参与到了寻找银行卡进行洗钱或为洗钱提供安保的犯罪活动中。一同尝到甜头的还有徐某等16人。
2022年4月22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以覃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27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官提醒,多数被告人在进行犯罪活动时,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并没有实际参与诈骗或者其他类型的犯罪,只是提供了银行卡转账而已。但正是因为这些看似无足轻重的人员的帮助,才让上游犯罪分子游走于网络空间,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广大群众切勿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到头来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