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精准从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规范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人员,以及入境人员和其他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隔尽隔”人员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所设置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二、各方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各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各街乡(镇)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关工作。
(一)区防控领导小组
1.指定相关工作机构统筹设置本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按照隔离观察点规模和流程设置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2.建立区级层面人员、物资等协调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能。
3.组织卫生健康、公安、文旅、消防、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防疫、消防、安全、保障、垃圾处理等基本条件进行评估验收。
4.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建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工作。定期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组织进入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在完成任务后进行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休整和核酸检测。
(二)街乡(镇)
1.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生活用品保障和后勤、安保人员防护用品配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出入口人员登记排查工作,确保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安全稳定。
3.所在街乡(镇)派出所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治安工作,依法处置突出问题,负责工作人员和集中隔离人员的犯罪、吸毒、精神障碍等背景审查工作。
(三)区卫生健康委
1.选派医务人员参加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2.指导工作人员开展隔离观察,做好个人防护。
3.组织医务人员对集中隔离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和较重基础性疾病人员进行病情研判和初步治疗工作。
(四)区疾控中心
1.指导向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接收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按照防疫要求落实集中隔离观察各项措施。隔离期满后,指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解除人员隔并开展环境消毒消*工作。
2.指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和医学观察对象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
(五)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1.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废弃物存储、登记、消毒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对集中通风系统运行状况开展监督检查。
(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文旅、消防、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宾馆酒店管理、消防和公共安全、(医疗)垃圾清运处置、污水处理的监督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防护物资供应保障。
(七)经营单位
1.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协助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项防控措施。
2.保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种生活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3.配合街乡(镇)政府在隔离区设置废弃物集中收储点,并配备废弃物所需处置设施。
4.保障厢式电梯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符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气流组织要求。
5.经过专业防护培训的物业人员,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再开展垃圾收储分类管理工作。
三、组织架构
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设立临时办公室,下设防控消毒组、健康观察组、信息联络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病例转运组、人文关怀组。抽调街乡(镇)政府、公安、安保、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准备后备梯队轮替。以上各组可根据隔离观察人员数量据实设立,组间视情合并职能。各组职责如下:
(一)防控消毒组
负责培训、指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日常消毒和人员正常解除后实施预防性消毒及质量控制。加强公共区域开窗通风,做好环境清洁卫生,每日对地面、门把手和电梯按键等人员触碰较多部位、公共卫生间、垃圾桶等进行消毒,指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二)健康观察组
每日早晚对隔离观察对象各进行一次健康状况监测,逐个房间收集体温记录或了解电子测温情况。询问并记录观察对象健康状况,指导集中隔离人员个人防护,开展健康宣传并定期巡查,提示隔离观察对象未经同意,不得擅离隔离房间,要求对不遵守隔离观察要求的应及时劝阻。督促隔离观察对象做好开窗通风、室内清洁和消毒。对集中隔离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三)信息联络组
负责建立集中隔离人员数据库,每日收集报送信息,与相关单位做好观察对象信息对接,每日例会会务保障,工作人员健康监测信息收集报告。
(四)安全保卫组
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封闭管理,做好出入人员排查、测温验码等工作。每日巡视消防、门窗、监控设施等安防设备运转状况,依法处置突出问题。
(五)后勤保障组
做好隔离观察对象生活、防护物资等保障,巡视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运转状况,检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六)病例转运组
负责观察对象的接收、转移,观察对象出现异常时,及时协调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
(七)人文关怀组
加强对集中隔离人员的人文关怀和温馨服务,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支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所在区防疫指挥部要成立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统筹协调特殊群体就医、携宠物隔离等相关工作。同时,设立心理援助热线,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号码,向集中隔离人员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集中隔离人员的负面情绪,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发现集中隔离人员可能有精神卫生问题时,及时向对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
四、卫生学要求
(一)选址
1.场所应为多层独栋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应设置至少20米绿化隔离卫生间距,邻近建筑不应包括人口稠密区及人员密集场所(如住宅区、商业中心、中小学校及幼儿和老年人聚集的场所),优先选择郊区宾馆等场所。远离污染源,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以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场所。
2.集中隔离场所应当为合法建筑,其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配备有保证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优先选择楼层较低的建筑作为隔离场所,确保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尤其高楼层窗户、阳台、天井等应当加强封闭式安全防护。
(二)平面布局
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内部根据需要合理分区和设置通道(三区两通道)。“三区”指生活区、医学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等,不同区域之间应有严格分界,需采取物理隔断方式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标识。“两通道”应包括工作人员通道和集中隔离人员通道。两通道不能交叉,尽量分布在场所两端,并设置明显标识。具备条件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垃圾清运通道与集中隔离人员进出的通道分开。
2.厢式电梯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保证正常运转,符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气流组织要求。
(三)通风
1.应定时开窗通风,并根据气候条件适当调节开窗时间;使用空调系统通风时,应选择分体空调,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
2.工作人员应督促隔离观察对象做好隔离房间的开窗通风,每天至少2次,每次至少30分钟。为避免隔离房间同时开门、开窗导致的空气串流,应采取分时取餐、错时通风的措施。
3.应在卫生间排风管设置止回阀,防止空气通过排风管在不同房间串流。
4.隔离房间内厨房的排风、排烟管道及设备设施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应停止使用或暂时封闭。
5.隔离房间内排水管应设置存水弯、地漏水封,防止空气经排水管道在不同房间串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作为集中隔离观察房间使用。
(四)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废弃物处置
1.每个房间在卫生间和生活区各放置一个垃圾桶,要求集中隔离人员在桶内均套上医疗废物包装袋,每次清理垃圾时要求将医疗废物包装袋袋口扎紧封口,置于房间门口,由工作人员统一清理。要求做到日产日清。
2.工作人员清理废弃物时,应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防护用品。发现医疗废物包装袋封闭不严或有破损的,用预先配制的1000 mg/L含氯消毒液(配制方法:某含氯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5%,配制时取1份消毒液,加入49份水)喷洒于封口处或破损处,再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套装封口。
3.集中隔离场所所有垃圾均应当装入黄色医用垃圾处理袋内,每日定期集中回收,按医疗废物的技术要求进行收集、储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收集完毕后做好个人清洁,并用含酒精速干洗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集中隔离场所贮存垃圾可根据实际贮存量,每2-3天由处置单位用专车进行回收处置,并做好日期、数量、交接双方签名登记工作。
(五)厕所
单人隔离使用的每天消毒一次。便池及周边可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配制方法:某含氯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5%,配制时取1份消毒液,加入24份水)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厕所内表面以消毒手经常接触的部位(门把手、水龙头等)为主,可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液(配制方法:某含氯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5%,配制时取1份消毒液,加入99份水)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