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把陈某按在床上实施了强奸,期间陈某的反抗激烈,还用床头的台灯砸向王某,导致王某的胳膊被划伤,事后,因为害怕陈某报警,王某就用刀残忍*害了陈某,王某担心有人发现陈某的尸体。
他又把陈某的尸体用锯子残忍的分尸,然后把这些尸体碎块用塑料袋封装起来,放进了一个在陈某房间找到的行李箱中,随后,王某用消毒剂和清洁剂冲洗了陈某屋中的血迹,重新整理了房间,掩盖犯罪现场。
夜晚,王某把陈某的行李箱带走,乘坐客车来到了江苏的某处森林中,把行李箱丢下了一处山崖下,装作若无其事的回到了上海的出租房内。
不久,察觉到异常的陈某父母就报了警,称自己的女儿联系不上,警方通过在陈某屋中发现的线索,找到了台灯上王某的残留血迹,最终经过调查,最终确认了王某就是凶手,并在王某的出租屋内抓到了正在睡觉的王某。
法律分析本案中,王某觊觎陈某的美色,在一个雨天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并且在强奸行为完成后,因为害怕陈某报警,就残忍*害了陈某,然后又将陈某分尸,藏匿到江苏密林之中,其犯罪手段残忍,应当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迫被害人与之发生性行为而构成的犯罪。犯此罪的,将会被判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刑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雨天尾随陈某回家,在即将进入房门时,突然使用暴力控制住陈某的人身自由,在违背陈某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陈某的这个行为构成了本法规定的强奸罪。
此外,陈某在完成强奸行为之后,因为担心陈某报警,想要隐藏犯罪证据,*害受害者并毁尸灭迹的王某残忍*害了陈某,并且将其分尸。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有故意*人行为的,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至死刑。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强奸后的*人分尸行为已经触犯了本法的故意*人罪,应当也认定其为故意*人。
这里需要区分的是强奸致人死亡和故意*人的区别,强奸致人死亡是因为行为人在强奸行为发生之时,为了完成强奸,在此过程中使用的暴力手段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了被害者的死亡结果,才会以强奸致人死亡的罪名定罪。
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法院认定为强奸罪、故意*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