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的诊断证明书是疾病证明书吗,疾病证明书和住院证明一样吗

首页 > 大全 > 作者:YD1662023-10-13 04:41:58

2021年7月10日2时29分许,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县罗星街道环东南路由南向北方向的机动车道行驶至县晋阳东路环东南路路口时,与其右侧沿非机动车道行驶至该路口左转的倪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倪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倪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倪某某受伤后被送至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救治,并入重症医学科病房,次日联合胸外科行“左侧臀部皮下血肿清除引流+左侧气胸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送ICU进一步监护治疗,2021年7月18日倪某某病情好转后转回骨科。之后,倪某某出现肌肉坏死、感染、发热等症状,多次接受手术治疗,并于2021年7月29日再次收入重症监护室,8月3日转回普通病房。2022年2月12日,倪某某因“反复咳嗽咳痰20余年,加重2天”入医院内科住院治疗,期间3月6日院内“周转”继续住院,此后倪某某病情逐日危重,3月17日家属放弃进一步治疗办理出院。倪某某于2022年3月19日在家中死亡。

住院的诊断证明书是疾病证明书吗,疾病证明书和住院证明一样吗(1)

死者近亲属即原告王某某、倪某1、倪某2、倪某3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保财险、李某某共同向王某某、倪某1、倪某2、倪某3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7761.08元,精神抚慰金在保险优先受偿,其中中保财险在保险范围内先行向王某某、倪某1、倪某2、倪某3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事故责任及民事赔偿比例,交警部门按照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并无不当,当事人也无不同意见,法院予以认定。中保财险认为倪某某的过错较大,超出商业险承担不超过30%的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优者危险”理论相悖,法院确定李某某应承担的交强险外民事赔偿比例为40%。

关于倪某某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中保财险主张倪某某死亡是多个自身疾病导致身体机能减弱,其自身疾病特殊情况要求承担大于一般人的风险,并申请对死亡原因及医疗费关联性、参与度进行鉴定。由于倪某某尸体已火化,选取的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中保财险坚持要求鉴定明显不切实际。结合倪阿毛的入院检查、治疗记录、出院诊断等医疗资料,倪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左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受伤等,术后因切口渗血不止、持续坏死渗出、脓毒血症、皮肤软组织感染等未能痊愈,第一医院出院小结记载倪某某病情虽有好转,但左大腿处伤口敷料渗出明显,转至广慈医院长期治疗过程中倪某某在2022年春节前被家属接回家过年,2月8日又因咳嗽咳痰症状加重返回医院门诊留观,于2月12日住院直至3月17日家属放弃治疗办理出院,倪某某基本上持续住院接受治疗直至死亡。事故前倪某某可独立骑车外出,此次事故后治疗,即使事故时倪某某年龄较大,存在老年性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等自身疾病,但上述自身体质性因素不属于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综合考量以上因素,认定倪某某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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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一、中保财险在保险范围内赔付王某某、倪某1、倪某2、倪某3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8417.6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王某某、倪某1、倪某2、倪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中保财险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认定涉案交通事故与倪某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否正确。根据住院记录,倪某某在2021年7月10日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出现两侧肋骨骨折、胸腔积液等损伤,多次送重症监护室抢救,并连续长期住院治疗。虽然倪某某事故前曾在医院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倪阿毛上述自身疾病达到了严重影响健康的程度。在倪某某遗体火化导致无法鉴定死因的情况下,一审综合考虑倪某某诊疗经过、倪某某可独立骑车外出等因素,认定涉案交通事故与倪某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全额计算相关损失,既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也符合情理,二审二审予以维持。

住院的诊断证明书是疾病证明书吗,疾病证明书和住院证明一样吗(3)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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