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2022年12月,四川省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新规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的这一土地管理配套新规对国家层级的法律法规做了深入细化,突出表现在征地补偿程序和宅基地管理制度上都侧重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那么,《实施办法》中究竟包含哪些值得广大农民朋友们关注的亮点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做一番解析。
【亮点一:明确依法申请征收土地的前置条件】从“先报批,后签约”到“先签约,后报批”,农村征地领域的这一程序大变化是否意味着征收方申请征收土地可以不受限制,想申请就申请,省级政府也不再就征地程序有任何要求了呢?
当然不是。尽管“先签约”主要看被征地农民能否就补偿安置与征收方达成一致,靠得是村民的意思自治,但法定的征收程序仍明明白白地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47条当中,来不得半点儿含糊。
换言之,倘若征收方只是去拿着一纸补偿安置协议上门找农户谈,却完全不履行法定的程序义务,那么对不起,农民是有权拒绝和你做任何沟通的。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可不是开发商做买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
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3条就规定,市(州)、县(市、区)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也就是说,第43条中提及的6大步骤在具体项目中缺一不可,少了哪一个被征地农民的程序性权利都可能被剥夺、侵害,征收方都无法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取得征地批复。
故此,在明律师要郑重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明晰上述征地报批前的法定程序,有意识地用程序合法与否去审查你所遭遇的项目。
如若农民在未见到任何公告、方案、听证告知等的情形下就不断被上门找签字甚至逼签,土地就被侵占施工,那么几乎可以断定涉案征收行为存在严重违法。此时,农民要坚决拒绝签字搬迁,努力守住自家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尽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争取遏制征收方、村委会的不法行径。
我们多次强调过,协商谈判固然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必由之路,但谈也绝不是征收办的人凭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去红口白牙的谈,而是要在盖有县级政府公章的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的基础上去谈。
四川省第43条的规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农民直接可以在项目上拿出来用的好条款。
【亮点二:未依法实施征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将被暂停】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9条规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公布、调整区片综合地价,不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或者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暂停受理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申请,由上级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该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事实上,征地补偿纠纷的化解之道从来都不是只有“民告官”这一条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纠错机制应当被挺在前面。事事都要靠被征地农民去打官司才能救济,显然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起码原则。
四川省新规中的这一规定突出强调的就是政府自身对县级政府征地行为的监督检查。有了这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民一旦碰上违反法定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的情形,都可大胆地向省、市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书面举报,要求其对违法征地行为实施查处。
“暂停受理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可谓是釜底抽薪的好举措,将有望使查处、纠正措施变得“有感”,对地方政府造成实质性的触动,从而促使其改弦更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本省标准去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亮点三:宅基地上房屋建新拆旧不准村里搞“帮拆”】村委会、村集体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甚至搞所谓的“帮拆”始终是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痛点”,也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
在明律师曾一再强调过,村委会也好,村经济合作社也罢,都只是法律上的民事主体、特别法人,根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就更不具备在拆除房屋、收回土地上的任何“强制执行权”。
在实践中,村集体打着“成员自治”旗号拉大旗作虎皮的情形已经持续了太久了,必须得到坚决、彻底的纠偏,从而坚决捍卫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利。
四川省在《实施办法》第56条中规定,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将旧宅基地交回土地所有权人。属于建新拆旧的,旧宅基地上建筑物应当由农村村民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对“建新拆旧”这种无争议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四川省明确规定只能由乡镇政府去“责令限期拆除”。
且这种“责令限期拆除”并非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不能由乡镇政府自己实施强制拆除,而只能由其去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由这样一个特殊的程序设计我们可以推论,凡是因“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所引发的需要拆除房屋的行为,都需要参照适用上述法定程序实施,而不得由村集体自行组织“帮拆”,去肆意侵害村民的房屋财产权利。
我们曾一再指出过,“收地”是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经县、乡政府批准即可成立。但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可是人家村民的私有财产,并非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且又并非违法建筑,那么村集体显然是不具备强制拆除其的任何职权的。
在明律师认为,四川省新规中的这一处“特别程序”坚持了“合法建筑,司法强拆;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的拆除房屋基本程序规范,彰显了新规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严格规范要求,也是为广大农民朋友“有恒产有恒心”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从国家层面的最新立法到各省市近期陆续出台的地方性规定,征地补偿程序和宅基地管理制度的确在持续“放活”,但却并未放松对农民财产权利的保障。被征地农民一定要熟练理解农村征地程序,掌握自己拥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等法定权利,更好的在协商谈判中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被征收办的人牵着鼻子走,指使得团团转。
一旦发现征收方“狗急跳墙”试图无视法律、政策搞违法施工、占地甚至强制拆除,一定要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收集涉案项目“信息”和证据,通过查处申请、复议、诉讼等途径坚决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向不法侵害者轻易妥协、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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