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14日,中央军委在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授予上将军衔仪式
1988年我军实行新的军衔制后,根据实践陆续对军衔条例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调整。
1994年对军官军衔条例作了部分修改:一是取消了一级上将军衔。二是提高了师职以上的编制军衔,将原来的一职三衔全改为一职两衔,取消了最低一级军衔。
1993年、1999年和2009年,根据我国兵役制度的变化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我军三次修改了士兵军衔条例,以适应我军义务兵服役期缩短,士官数量增加的形势。修改后的士兵军衔等级为:
志愿兵役制士兵: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某部举行新兵授衔授枪仪式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衔制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衔级称警衔。
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式成立。从1983年8月1日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陆续换着83式警服。当时武警部队还没有实行衔级制度。
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不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即准备实行警衔制度。由于我国的武警部队在体制编制、历史沿革、服役性质、任务职责等方面都与军队有着密切的联系,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武警的警衔也是参照军衔设置的,应该说属于同一系列,与公安警衔完全不同。
1988年12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衔共分为6等16级,比当时军衔少一级上将和上将2级,并在警衔前冠以“武警”称呼:
将官二级:中将、少将;
校官四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三级:上尉、中尉、少尉;
士官二级:警士长、专业警士;
警士三级:上士、中士、下士;
兵二级:上等兵、列兵。
武警部队从1989年1月起正式授予官兵警衔,2月1日开始穿着87式警服,佩带警衔标志符号。
1996年12月,根据武警部队编制人数较多、地理位置特殊、任务较重等特点,中央军委决定将武警部队总部由副大军区级升格为正大军区级。1998年3月,武警警衔增设武警上将,为最高警衔。此时,武警警衔等级设置与军衔完全一致。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衔肩章
从1993年至2009年,根据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武警士兵警衔三次进行调整,2009年设2等9级士兵警衔:一级警士长、二级警士长、三级警士长、四级警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武警某部举行新兵授衔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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