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后孩子遗体图片,引产后孩子遗体怎么处理

首页 > 大全 > 作者:YD1662022-12-22 04:49:16

胡女士孕检期间发现腹中胎儿有先天性畸形,在*35周时到医院做引产手术。万万没想到的是,被引产出的胎儿竟然还活着,在遗体告别时发出了哭声。胡女士和丈夫以医院存在过错为由,索赔122万余元。不过,司法鉴定意见为,医院存在告知不足,但与患儿出生无关。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今日公布了此案的一、二审判决书,历经两年,经过两审诉讼,夫妇俩最终获赔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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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来源:视觉中国

被引产的孩子发出哭声

父母告医院索赔122万

这三年多以来,胡女士和丈夫付出很大心血抚养着残疾的女儿。他们原本是没打算让这个有先天缺陷的孩子来到这个世上。

胡女士是在*26周B超检查时,发现孩子可能存在小脑蚓部部分缺失的。在经过多家医院检查,都认为胎儿可能存在小脑畸形-Joubert综合征的情况下,胡女士和丈夫从优生优育的角度考虑,只得放弃孩子。

2016年3月,*35周的胡女士住进医院做引产手术,医院选择的方案是羊膜腔注射利凡诺引产——这是一种中晚期妊娠引产的主要方法。医院的病历记载,分娩前10分钟,胎心无。孩子娩出后,听诊有微弱心率,1分钟后消失,阿氏评分为0。

随后,让人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家属在进行遗体告别时,竟然听到了孩子的哭声。这个有先天缺陷,还被注射药物引产的孩子竟然还活着!

面对这个顽强的生命,家属最终还是签字将孩子抱回了家。后经就医确诊,孩子确实存在Joubert综合征。

2017年7月,胡女士和丈夫将医院告上法院。他们认为医院不负责任,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致使本不该出生的先天性缺陷胎儿出生,侵犯了他们夫妇的优生优育权,让他们不得不抚养一个残疾孩子,生活蒙受巨大灾难。夫妇俩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特殊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2万余元。

医院在法庭上表示,终止妊娠的操作程序是按照医疗常规进行的,医院不存在过错。

司法鉴定结论:

医院告知不足 与患儿出生无关

案件的焦点在于,一个存在先天缺陷的胎儿被引产后还是活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为了明确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夫妇俩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医院选择羊膜腔内注射利凡诺引产不违反诊疗常规,给药剂量也是常规剂量,不存在剂量不足的情况。但是医院关于妊娠晚期利凡诺药物引产术后畸形儿可能存活的情形未予告知,视为不足。引产前医院检测胎心为0,出生后阿氏评分均为0,后患儿出现微弱哭声,这种情况少见,考虑与患儿本身生命体征微弱及现有检测手段局限有关。

最终,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告知存在不足,但与患儿出生无关。

夫妇俩认为医院未给予胎心监测,使用引产药物剂量不够,用药后未评估药物使用效果,病历记载不客观,因此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认为,他们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依据不足,没有批准重新鉴定。

医院被判赔5万元精神抚慰金

一审法院参考司法鉴定意见后判定,医院告知不足的过错,侵犯了患者合法的知情权,根据医院的诊疗过程及过错程度,判决医院赔偿胡女士及其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但因该过错与患儿出生无关,夫妇俩的其他诉讼请求,都没有得到支持。

胡女士和丈夫对一审结果不服,提出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出,医院的病历在婴儿出生前的一天时间里,未发现任何检查和治疗,没有做心电监测、胎心监护等,是导致婴儿活体出生的重要原因。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记录以及隐匿和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问题,比如病历记载家属着急抱走新生儿,反复劝说无效,因此未予进一步检查,不符合常识和事实。孩子出生后明明有生命体征,阿氏评分却是0,显然伪造。

医院一方不承认篡改伪造病历,表示引产手术本就是不打算让胎儿正常出生的,所以医院没有按照正常新生儿去处理。新生儿出现生命迹象后,家属要求带走,医院才补做处理,做了病历的补充记录。而阿氏评分是有专业标准的,由临床医生判断,司法鉴定也没有认为评分有矛盾。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在胎儿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正常新生儿出生流程进行处理和记录,符合双方诊疗目的,虽事后补记相关记录,但这些病历资料在一审诉讼质证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异议,夫妇俩提出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理由不充分,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纠纷发生后,医院协助家属复制病历资料并予以封存,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见证下,拆封提供给鉴定机构,夫妇俩认为医院隐匿和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与事实不符。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胡女士及其丈夫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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