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沪38号,沪太八号和沪太九号的区别

首页 > 大全 > 作者:YD1662023-04-17 10:39:52

原创魏文祥律师

【导读】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简称“新十条”),标志着新冠肺炎管控措施逐步放开,但接下来就是很多人都感染了“新冠”,那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得了新冠工资怎么发?怎么样才能上班?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目前正在执行的部分涉疫情劳动用工政策梳理成问答形式,供企业与职工参考使用。

2020 沪38号,沪太八号和沪太九号的区别(1)

结论:

1、员工“阳了”,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7天(隔离期)内正常发工资。

2、7天隔离期结束后,工资怎么发?

如果有医院开具证明,按照病假处理发病假工资。如果没有医院开具证明,按照事假处理。

3、如果员工家属、同事、朋友“阳了”,员工成为密接要隔离吗?

答:密接隔离5天(隔离期),隔离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4、员工通知单位自己为阳性,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吗?

答:可以。可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这个不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为防止一些员工浑水摸鱼)

a.核酸检测阳性结果或抗原检测阳性结果。其中核酸检测结果可以通过官方核酸检测结果截屏体现。抗原检测结果不宜只提供检测盒照片,可以提供能证明员工身份的材料与检测盒一起拍照,如身份证、医保卡、本人面部。

b.要求员工自身状况说明。包括何时作出的阳性检测结果、何时出现发烧等症状、目前选择的治疗措施为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

5、职工拒绝返岗,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采取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对拒绝返岗职工,经劝导无效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0 沪38号,沪太八号和沪太九号的区别(2)

依据:

1.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简称“新十条”),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根据上述规定,新冠感染者隔离期调整为7天,密接者隔离期调整为5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4. 按照目前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对新冠肺炎的定义,仍是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这个定性是没有改变的,所以目前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劳动关系政策依然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劳动者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二十二)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8.《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三是优化调整隔离方式。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

温馨提示

注:1、本文的分析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部分事件/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魏文祥律师(chushoubufan001),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仲裁。魏律师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