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于1955年和1988年两度实行军衔制度。
1955年军衔制度
1955年—1965年间实行,分为5等18级:
一、军官军衔
将官
海军大将、海军上将、海军中将、海军少将
校官
海军大校、海军上校、海军中校、海军少校
尉官
海军大尉、海军上尉、海军中尉、海军少尉、海军准尉
二、士级军衔
海军上士、海军中士、海军下士
三、兵级军衔
海军上等兵、海军列兵
1988年军衔
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于1988年实行,初设6等17级,1993年将士兵军衔有3等6级增设3等9级,1994年取消一级上将衔,1999年将士兵军衔由3等9级精简为2等9级,现行军衔分为5等19级:
一、军官军衔
将官(金色松叶,加金星)
海军一级上将(设而未授,1994年取消)
海军将军星徽
海军上将 三颗金星,袖章为一宽条三细条加将官星;
海军上将军衔
海军上将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