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张志超案下集,张志超案最终凶手

首页 > 大全 > 作者:YD1662022-12-08 17:25:52

对于这样的口供变化,张志超的律师认为,犯罪者的犯罪事实竟然可以根据尸检报告的结果而产生变化,完全是不可理解的,只有一个说法可以说得通,那就是:在现场调查时,侦查人员根据现场痕迹大致判断是一起强奸案,才诱导张志超作出了侵犯供词,这与后来的尸检报告产生了矛盾,便不得不再让张志超更改供词。

而被判犯下包庇罪的王广超也声称,自己的口供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口供成疑,又缺乏物证

除了张志超和王广超的口供之外,王绪波和杨同振的口供也十分重要,因为正是他们提供的口供,把矛头指向了跟本案似乎毫无关联的张志超和王广超二人。

王绪波和杨同振也是临沭二中的学生,案发时,他们所在的宿舍距离废弃厕所最近,据他们所说,在早晨6点23分的时候,他们听到了门外有女孩子的尖叫:“你要干什么?救命!”

听到尖叫声后,二人穿衣跑出宿舍,看到洗刷间的门口站着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张志超,另一个戴着眼镜的就是王广超。

王绪波和杨同振的证言,把事发时张志超的位置定位到了“洗刷间门口”,但可疑的是,重审调阅案宗时发现,杨同振和王绪波在前两次提供证言时,完全没有提到张志超的名字,却在近一个月之后的一次询问中指控了张志超。

而跟二人同屋的另一名同学,则声称没有听到尖叫声,也没有其他宿舍的同学可以证明二人所说的话。

事后看来,王绪波和杨同振口供的效力似乎成疑。

除了口供,物证的问题也不小,在此案中,警方除了一根小木棍之外,没有提供任何物证,几乎完全靠口供给张志超定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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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判决书上所认定的犯罪过程,张志超手中用来胁迫高妍的绿色铅笔刀、事后毁坏遗体的红色铅笔刀、以及废弃厕所被破坏的旧锁,都是重要的物证。

可是后来办案人员根据张志超的口供到垃圾桶寻找时,无论如何都找不到这些物证。

而唯一的物证小木棍,据张志超后来自己所说,是在他被带到现场指认时,看到后随口说的。

因为此时的他必须要将现场物证与自己的口供一一对应,被害人遗体有小木棍造成的损伤,他就必须要提到一个小木棍。

侦查人员也没有对这唯一的物证做任何检测,按理说,这根木棍上应该既有张志超的指纹,又有被害人的身体物质,但侦查人员没有提取任何物质来确认这就是作案工具。

不仅是小木棍,侦查人员在现场和被害人身上,也没有提取到任何跟张志超有关的细胞、毛发、体液、指纹等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根据张志超律师所提出的意见,张志超在案发时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有大量学生和老师的证言证明,张志超在案发当天6点20分跟同学们一起围绕教学楼跑操,随后与一名同学抱着棉衣进了教学楼。

再根据杨同振和王绪波的口供,他们二人看到张志超时,废弃厕所的门已经换了新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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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张志超要在三分钟的时间内,做完这所有的动作:偶遇受害者,将其拖入洗刷间进行侵害并导致其死亡,随后将其搬到废弃厕所内,再偶遇王广超,告知其犯罪过程,并跑下楼到小卖部购买新锁回来换上。

这是几乎不可能做到的。

最关键的是,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在后来多年申诉时,找到过小卖部的承包人,这名承包人作证说,当年他每天早晨7点10分才开门营业,因此张志超绝对不可能在6点左右买到新锁。

改判无罪,获332万国家赔偿

如此之多的疑点,确实足以让最高人民法院责令重审。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案进行了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予以撤销,改判张志超、王广超二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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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改判的理由是“疑罪从无”,由于找不到实质性证据证明张志超犯案,便不能认为其犯罪,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进步,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添了一块砖。

而对于张志超和母亲来说,这样的判决结果并不是最理想的,他们认为最理想的结果是无罪判决,而不是疑罪从无。

离开法院后,张志超跟母亲回到了阔别15年的老家,走进房子时,张志超的情绪突然崩溃,捂面痛哭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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