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撞了电动车最好认全责

首页 > 汽车 > 作者:YD1662022-12-01 04:06:27

案例三:2021年2月9日20时01分,毛某在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雷军”牌四轮电动车(后经司法鉴定所车辆属性鉴定:该“雷军”牌四轮电动车为纯电动汽车,属机动车范畴),行驶至永昌县城关镇南关路400米处,被永昌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处理结果:永昌交警大队依法对毛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7日。

电动车违法行为处罚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罚款500元,记12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罚款1000元,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八项,罚款50元。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罚款50元。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罚款50元。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罚款30元。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四项,罚款30元。

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省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罚款30元。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依据《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罚款200元。

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十八项,罚款200元,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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