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醒:电动车≠非机动车
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
电动车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男子骑电动车闯红灯 与超载机动车碰撞
2018年6月,董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青岛市黄岛区某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适遇被告张某驾驶超载货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董某受伤。
经鉴定电动车属机动车
董某受伤严重,张某有些担心,自己毕竟是机动车,在承担责任方面会不会以“照顾弱者”偏袒对方,自己的车辆只有交强险,大额的赔偿恐怕要自己承担了。
此时,张某隐约想起国家法律对电动车和机动车是有明确规定的,董某驾驶的电动车体积大、速度快,不像是正常的电动自行车,如果能证明该电动车是机动车,那么他的责任就会减轻。于是,张某依法对该电动车申请了鉴定,经鉴定事故中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董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并且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过错相对较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事故纠纷,综合案件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在交强险之外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虽然“电动自行车”被冠以“自行车”的称呼,给人以“非机动车”的感觉,但法律意义上的“非机动车”标准却没这么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即只有那些时速低、重量轻,不具有一般机动车的危险性的电动自行车,才会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很多在路上行驶的电动车超出非机动车标准,所以提醒大家,如果购买了此类电动车,一定要持有驾驶证照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通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免不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2018年5月17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是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并出台的,因此又被称为“新国标”。
“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5公里;对电动自行车长度、宽度及整车重量均加以限制,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米,车体宽度不大于0.45米,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