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初装费将纳入房价的政策
不少已购房业主要求退款
7月20日,市民黄女士向本报反映,位于市城中区东环大道的某售楼部,在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时,向业主征收2400到3800元不等的燃气初装费。但在7月1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二章第十四条明确提到“新建城镇居民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得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对此黄女士表示很憋屈:“我是6月29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文件偏偏7月1日公示执行,前后一个晚上,就发生了改变,我认为房开应该退还燃气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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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燃气初装费到底该不该收?
已经缴纳的业主又是否可以得到退款呢?
面对市民的疑惑
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仔细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记者发现,文件附则第二十二条内容有“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黄女士告诉记者将近7成业主都是与她同一天签订购房合同,缴纳了燃气费,而同是她一批的业主都在质询自己的置业顾问是否给予退款,得到的结果都是拒绝退款。
一位田姓业主告诉记者:“我是7月中旬签订的购房合同也缴纳了3500元的燃气初装费,当时置业顾问告诉我是公司流程要求,过后确认如果不需缴纳的话会退还。”
业主黄某也给记者出示了与销售顾问林某的微信截图,林某给业主黄某解释为何7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业主不予退款的问题时,举例说到:“就像二胎政策一样,政策出台之前出生就是超生,政策出台后就不算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