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00时05分,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粤L***91的小型汽车,驾驶至尤溪县八字桥乡村坑线2公里10米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3月8日20时31分,卓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至尤溪县西城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3月16日00时13分,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至尤溪县闽中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3月16日00时48分,易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闽G***2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至尤溪县闽中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4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