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里,我抬手够不着她胸部”。北京海淀,老王对女子实施摸胸猥亵,被拘7天。法院:女方证据优势,大于老王的视频证据。
(案例来源:北京市一中院)
【@法网人生】
案发当晚,老五和五名战友聚餐,老王喝醉了酒,另一战友送他回家,走进小区北门时,小区居民刘某慧正好出门,双方发生了接触。
女子当时就惊呼起来,说老王伸手猥亵了她,把老王拦住,老王执意要走,女子不让他走,最后,老王说了句对不起,后来,女子去保安监控室,查出了老王住址。
第二天,女子报警称被一男子非礼,在警方的笔录中,刘某慧陈述说:男子迎面走来用左手摸了一下胸部,我拦下他后,用手掌拍打他后背,不准他离开......
警方调取了现场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老王与刘某慧错身时抬了一下左手,现场证人周某证实,他看到老王与女子错身而过时,朝女子的胸部伸出一只手掌。
案发一个星期后,警方依法传唤了老王,老王陈述,当晚喝酒断片,不记得现场情况,案发第二天早晨,送他回家的战友告诉他头天喝酒犯了错误,拍了一个女的胸了。
当日,警方组织刘某慧进行辩认,她认出老王即当晚的男子,同时,现场保安也提供了证词,称当时没有注意到是否摸胸的情形。
警方认为,老王实施了以摸胸的方式对刘某慧进行猥亵,决定给予他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当天,老王就进了拘留所,拘留期满,老王起诉警方,要求撤销处罚。
老王认为,当天由于进门通道狭窄,也因为他本人醉酒,走路不稳,不小心与女子触碰,也只是发生了言语争执,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该对他如此严厉处罚。
警方对于邻里的简单民事纠纷用警过度,批评教育即可。另外,警方并没有实在的证据,从视频监控来看,他手抬的高度不可能到胸,警察冤枉了他。
老王说,本案现场有视频全程摄录,记录了整个过程,因此在本案中证明力最强,如果其他证据与视频抵触,只能以视频记录的事实作为定案证据。
警方认定“视频显示王某与刘某慧错身而过时抬了一下左手”,并没有认定左手抬至胸部及以上部位,而且其他证人也都语焉不详,比较模糊,应该以证明力最强的视频为准。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焦点在于,案件应该采取何种程度的证明标准,警方提供的证据,能否起到相应的证明标准。
法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应采用优势证明标准,通俗地说,就是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比较,看谁的证据具有较大的优势。
举个例子,张三的老婆在他的衣服上发现别的女人的头发,又在张三的手机中发现与其他女人的暧昧对话,某酒店的监控也拍到了张三与一个女人出入酒店的画面。
通过这些证据,张三的老婆可以推断,张三有出轨行为,而张三呢,只是一味否认自己出轨,但并不能提出反证来,证明这些证据达不到证明自己出轨的作用。
虽然张三仍然有出轨或者没有出轨的可能性,但张三老婆手中的证据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可以进行合理判断,排除疑问,根据已有证据认定张三出轨事实的存在。
两相比较,张三老婆手中的证据就是优势证据,在优势证据标准中,可以分为“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基础事实”部分必须事实清楚,达到法定标准。
而“推定事实”则必须根据严密的逻辑推理的日常生活经验,从已知的“基础事实”进行推断,即一旦查明某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另一事实。
张三如果要推翻认定他出轨的事实,则需要举出证据,证明他老婆掌握的“基础事实”有误,而不是对“推定事实”进行否认,也就是说,张三需要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不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回到老王一案,本案中,现场的视频证据、女子刘某慧和老王的陈述,以及现场证人的证词都可以证明以下这些属于“基础事实”。
一是,“老王和刘某慧错身而过时抬了一下左手”,二是“老王朝刘某慧的胸部伸出一只手掌”,三是“刘某慧拍打、追逐老王,刘某慧现场反应激烈”。
通过这些基础事实,可以推定,老王当晚对29岁的女子刘某慧实施了猥亵行为,而老王没有证据足以推翻本案的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优势证据标准,可以认定老王对刘某慧实施了摸胸的猥亵行为,警方对其拘留7天,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老王的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老王继续上诉,同样败诉,但心里还是觉得冤,当晚醉酒断片,他真的不记得摸在哪儿了,也许就是无意为之,但一切都晚了,真是“一伸手成了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