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陈宁曾纪雄记者曹德伟)“不结婚就不要进这个家门!”“不结婚,我就死给你看!”面对母亲的以死相逼,“90后”女子周某选择了妥协,和母亲相中的结婚对象走入了婚姻。然而,毫无感情基础的两人结婚一年内始终未同房。忍无可忍之下,周某起诉至镇江丹徒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2019年初,周某在母亲的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母非常希望周某能与付某结婚。但周某并不喜欢付某,拒绝交往。周母强行将在外工作的周某接回家,以言语胁迫,比如“不结婚就不要进这个家门!”“不结婚,我就死给你看!”等等。
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2019年9月,周某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
周某与付某之间毫无感情,婚后一年期间,两人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母仍不准许周某离婚,母女俩因此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遂诉至丹徒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母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使周某违背自由意志而与付某结婚,故周母的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享有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姻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里当然包含父母亲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对婚姻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进行干涉。婚姻是神圣的,是男女双方自身情感和理想选择的结果,只有双方自愿的婚姻才是最好的归宿。自《婚姻法》实施后,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形已经锐减,但有部分家庭的父母比较强势,对子女的掌控欲比较强烈,对子女的婚姻仍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干预。如果父母的行为对子女婚姻自由产生了不当的影响,使子女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形下结婚,那么父母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子女婚姻的胁迫,子女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撤销婚姻,撤销后,则此前结婚的行为自始无效,即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
(现代快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