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个人的婚前财产一般都属于个人所有,对方无权主张分割。但很多人不知道,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或增值,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哪些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在离婚时会被分割?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小王和小李因感情破裂打离婚官司,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僵持不下,争议的财产情况如下:
1.房屋出售款40万元。该房屋是婚后购买、登记在小李名下,购房款来源于小李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的出售款。但小王将自己婚前的4.5万公积金用于该房屋的装修。
2.小王的婚后炒股收益4万元和小李的基金收益2000元。小王婚前为炒股开设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余额3万元,婚后小王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余额为7万元。小李在婚前买了2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且婚后没有操作基金,离婚时也没有赎回,基金账面市值2.2万元。
3.小王婚后收回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0.6万元。本金5万元系小王婚前个人财产,借款亦发生在婚前。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小李支付小王房屋装修补偿款4万元;小王支付小李购买股票所得收益2万元。
看了以上情况,你对法院的判决是否有疑惑呢?为什么有的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可以分割,有的不可以呢?如何判断呢?
问题一
个人婚前的房屋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配偶无权主张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存在“一个原则、两个例外”:一个原则,是指个人婚前财产的婚后增值,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个例外,是指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自然增值,还是个人财产。
为什么孳息及自然增值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呢?因为房屋价值在婚后增值的,主要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管理等无关,房产所有人在此状态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作用,所以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的自然增值自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二
婚前持有、婚后获得的股票和基金收益,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要视情况分析。
根据上一个问题中的法律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和基金在婚后的收益如何分割的关键,就在该增长是否属于自然增值。
(1)婚后持有但没有实际操作的,增值仍为一方个人财产。
此时的增值是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没有物质和劳动的投入,属于被动增值的情况。该部分收益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无需分割。
(2)婚后存在实际的买入卖出等操作行为,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的买入卖出行为,是需要夫妻一方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物质和劳动的,获得收益更多地依赖持有人的操作和管理,因而这更多的是一种主动的投资行为,该部分增值属于主动的经营投资性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问题三
婚后收回的个人婚前借款债权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婚前借出、婚后依据借款协议或约定收回的借款及其利息,由于借款发生在婚前,那么借款本金一定是一方的婚前财产,配偶无权主张分割。
借款利息是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所取得的收益,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仍然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也无需分割。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的分割解析是建立在双方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未做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一般要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判断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主要依据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做出过贡献,一方或双方是否对收益付出过劳动、投资、管理。(李慧萍 赵文婷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