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高法
转自:天津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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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过程中
有的人为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
就财产分割做出让步
但离婚后却又反悔
甚至诉至法院
希望对财产重新认定或分割
这样可以么?
· 案件详情 ·
小李(化名,男)与小刘(化名,女)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小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
后来,小李与小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屋归双方之子所有,所有债务由小李偿还。
但小李在还完剩余贷款后,却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于是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小李履行离婚协议,确认上述房屋归其子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双方之子名下。
小李称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系在小刘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
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法官裁定 ·
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争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权益。协议离婚时,虽未支付剩余房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产属于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将其权益进行处分。
双方离婚协议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的约定有效,且该赠与约定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判决
小李按离婚协议的约定
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虽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其前提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此提示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审慎签订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