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
居然也能被情人分走?
这不免让大家感到疑惑
这是发生在海南的真实案例
......
情人起诉已婚男,分割近1亿财产2003年左右,肖珊和已婚男子占楠相识于海口的一场饭局,两人年龄相仿,接触中,聊得很投缘,他们互相留下联系方式后,开始频繁接触。
那时候,占楠还帮助肖珊开的公司办理过相关证件,双方产生好感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开启同居生活。
而占楠是有家室的人,不但有老婆,还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就在占楠和肖珊同居期间,占楠开办了几家公司。
时间过得飞快,一转眼,10多年过去了,肖珊为占楠生下两个孩子,而占楠开的公司经过股权转让和开发房地产项目也获得了巨额收益。但肖珊认为这些收益是她和占楠同居期间获得的。
时间来到2019年前后,肖珊在和占楠家人的日常相处中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肖珊认为占楠的家人有转移她和占楠同居期间取得共同财产的迹象。
为此,肖珊一纸诉状将占楠告上法庭,肖珊不但要解除她和占楠的同居关系,还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她和占楠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9000万元和海南一项目10%的股权。
女方:公司股权转让获得的收益是双方共同财产肖珊认为,双方是因为有感情才同居生活在一起的,即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生养抚育子女,同心协力创业,感情上完全认定双方就是夫妻关系。
而且,她和占楠共同出资创办了多家公司,后来,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后共计获得1.8亿元人民币以及持有海南一项目20%股权。这些利润除了购买房产、炒股,部分现金存于银行的保险柜外,占楠均通过提取现金的方式存放在他人名下,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资金安全。
然而,就在肖珊和占楠的家人产生矛盾后,占楠竟然指使自己和原配生育的两个儿子及其母亲将属于她和占楠共同取得的财产进行转移,其中就包括通过房产中介准备出售她居住的登记在其原配儿子占军名下的一套别墅、将原来存放在银行保险柜的现金转移等。
男方:女方没有参与公司的投资、经营及管理占楠认为,在双方存在的关系中,肖珊一直都是主动的那一方,也是获得的那一方,他曾四五次要求与肖珊分手,最终都是肖珊要求复合。此外,他获得的巨额收益是与家人通过努力经营取得的,和肖珊没有任何关系。肖珊从未参与过公司的投资、生产、管理。所以,肖珊没有理由、也没有条件来分得他的巨额财产。
判决:法院酌定由男方给予女方500万元补偿针对此事,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片、视频、证人证言、占楠的信件等,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
此外,占楠在与肖珊同居期间,转让其名下的股权取得的转让款,属于占楠与原配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占楠和原配妻子共同所有。
而肖珊主张的与占楠共同出资、管理的企业,因不能提供证明,其也不是涉事公司的*,法院不予认定。
尽管占楠与肖珊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解除,但法院认为,占楠在已经结婚生子的情况下,仍与肖珊同居多年,有违社会道德风尚,主要过错在于占楠。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占楠投资设立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占楠和肖珊的共同积蓄,但占楠在其经营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时,肖珊的确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和帮助。所以,占楠应当对肖珊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海口中院一审判决,解除占楠与肖珊的同居关系;两名非婚生子女由肖珊抚养;法院酌定由占楠给予肖珊500万元作为补偿。
律师说法律师认为,根据已经实施的《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对财产有其他的约定。
本案中,占楠和其配偶未对财产有过其他的约定,应视为占楠和其配偶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自双方婚姻登记之日起,双方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都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肖珊在明知道占楠有配偶的情况下,却要求分割占楠的财产,首先是侵害了占楠配偶的合法财产,其次,肖珊诉求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如果占楠的配偶有证据证明,在肖珊与占楠相处的时间里,占楠未经其配偶的同意赠送肖珊大额的财产,占楠的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肖珊返还相应的财产。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71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也就是说
本案中情人的孩子
是可以继承男方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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