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子赠与女儿属于共同财产吗,拆迁房过户给儿子后算共同财产吗

首页 > 情感 > 作者:YD1662022-12-27 21:13:28

大家好,俗话说“钱是照妖镜,也是量心尺。穷时见人性,落难知人心。”面对拆迁带来的一夜暴富,又有多少能可以秉持本心呢?

案情介绍:

原告袁某豪与张某系夫妻。两原告育有两女,即大女儿(被告)袁女甲及小女儿袁女乙。两原告于1992年6月向村委会交纳建房土地征用费申请土地建房,1999年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获批准,2002年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登记为原告袁某豪。2001年3月,被告申某与被告袁女甲结婚,婚后两被告在上述房屋内居住。

2008年,原、被告所住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根据拆迁政策,每户最多可以安置230㎡。后原告袁某豪写下分家协议书,将其建造在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三间房屋(共计612㎡)分给被告申某两间。同年9月12日,被告申某与房屋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合同1份,约定被告申某将其建筑面积为284.08㎡的主房两间及49.57㎡的附房交给拆迁部门拆除,并选择建筑面积为230㎡的房屋作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差价款人民币152862.09元由拆迁部门支付给被告申某。2010年10月,被告袁女甲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申某离婚,后因故撤诉。

2011年7月21日,在某派出所门口,被告申某因家庭琐事与原告袁某豪发生争吵,后被告申某拳打脚踢原告袁某豪,某公安分局对被告申某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2011年10月8日,原告袁某豪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对被告申某的赠与。经本院审理认为该房屋并非原告袁某豪一人所有,故驳回了原告袁某豪的起诉。现原告袁某豪、张某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赠与。

被告申某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被告现在名下的产权安置房是分家分户得到的房屋被拆迁安置所得,并不是原告所说的由原告赠与所得。分家行为实际上是析产,赠与行为与分家析产是两个法律关系。赠与行为必须经过公证,要有明确的赠与合同。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撤销原告袁某豪、张某对被告申某、袁女甲的房屋赠与。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两原告于1992年交纳土地征用费,并与1999年建造的房屋系两原告的财产,当时被告申某尚未与被告袁女甲结婚,所以被告申某并非房屋的共有权人。此后原告袁某豪以分家协议的形式将房屋分给被告申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赠与。当时两被告已结婚,两原告对被告申某的赠与应视为对两被告的赠与。被告申某与拆迁单位所签订的拆迁合同,将原告赠与其的房屋进行了产权调换,并实际得到安置房屋,应视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

根据《合同法》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时,即使在赠与物权利转移的情形下,受赠人也可撤销赠与。原告将房产赠与被告申某,被告申某接受赠与后对原告进行拳打脚踢,并因此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说明其行为已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情况,且被告袁女甲对两原告撤销赠与并无异议,故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

友情提示:

在拆迁前房屋发生赠与,经过产权调换,安置房物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类似于本案的情况,对被赠与人拳打脚踢百般虐待。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主要是针对有抚养义务的父母子女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

(3)不履行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主要指那些附有赠与条件的赠与,因没有完成合同规定义务而导致赠与合同解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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