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丈母娘生日还有必要随礼吗,离婚后找丈母娘要回彩礼吗

首页 > 情感 > 作者:YD1662022-12-29 10:03:11

法律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因此,婚礼礼金应属于新婚夫妇共同所有。

离婚后丈母娘生日还有必要随礼吗,离婚后找丈母娘要回彩礼吗(1)

馈赠礼金属于赠与行为,首先应以赠与人的明确表示或履行行为确定实际接受方为受赠人。受邀人与受赠人存在的特定身份而交付结婚礼金,应当根据与新婚夫妇或双方父母的关系密切程度确定礼金的享有者。

周某和谢某两人是夫妻关系,周某某是双方之子;周某某与韩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2009年5月10日,周小某与韩某举办婚礼,周某、谢某出资并负责操办;婚宴签到台由周某、谢某组织设立,有工作人员安排到场宾客在签到本上登记。

婚宴期间,有众多受邀宾客通过签到台交付礼金,或直接交到新婚夫妇和双方父母。婚礼结束后,所有宾客通过签到台交付的礼金由周某、谢某收取。

原告韩某诉称:2009年4月10日,韩某与周某、谢某之子周小某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5月10日举行婚礼。在婚礼举办前后以及婚宴期间,男女双方的客人向韩某、周小某赠送礼金,数额较大。

各方宾客通过签到台赠送的礼金当时由周某、谢某收取。此后,诉争礼金一直由周某、谢某占有,经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谢某连带返还韩某诉争礼金中的二分之一即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受邀宾客的礼金属于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归韩某、周小某所有;与周某、谢某关系相对密切的受邀宾客所交付的礼金,系赠与周某、谢某两人。因韩某、周小某已经离婚,韩某有权就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中的50%份额的礼金主张返还,周某、谢某通过签到台收取的该部分礼金,缺乏占有的合法依据,故属于不当得利。并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最后判决:周某、谢某连带返还韩某婚礼礼金共计21350元。

婚礼上馈赠礼金(份子钱)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普遍社会现象,结婚随礼是从古至今的习俗,足以说明在传统文化影响和现实环境作用下,根深蒂固地形成于社会公众的思维与观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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