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本是教书育人的神圣职业,被人誉为辛勤的园丁。可是,有些教师为了挣外快,从事微商活动,影响到了教育教学和教师形象,理当被叫停。
或许有人认为,教师是利用课余时间做微商,不影响到正常的教学,有何不可呢?诚然,尽管教师是公职人员,但他们不是官员,可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八小时之外是自由的。不过,微商需要长时间的投入,精心地宣传,勤奋“耕耘”。比如,你发布了一批上架的新货,消费者有了购买意愿,向你反馈信息,而此时你在上课,岂不是要错过稍纵即逝的商机?因此,做微商的人都会随时关注自己的网店动态、社交账号。很显然,上课、写教案、批改作业等教育教学活动就会受到干扰。
再者,一个教师做了微商,家长可能就是潜在的客户。一般而言,教师与家长都有相互沟通的微信群,一旦教师在微信空间里发布了自己做微商的信息,哪怕不挑明要家长购买,家长也会投其所好。比如,一位教师做微商卖化妆品,学生的家长平时也需要化妆品,如果你知道了孩子的老师在卖化妆品,你还好意思从别的网店上购买吗?事实上,即便是教师所卖的商品比别处的稍贵一些,家长也不会太过在乎。若真的存在这样的情况,做微商的教师又有受贿的嫌疑。
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这方面投入多了,那方面就会相应地少。如果说教师做微商不影响正常的工作,这话恐怕没人信。教师做微商,孩子受的不是“微伤”,而是大伤。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央纪委已经明确了公职人员不能从事商业活动,其中就包括在互联网上开淘宝店和做微商。事业编制的教师,也属于国家财政供给的公职人员,当然应受到政府法规的制约。
如今,国家对教育越来越重视,教师的工资待遇还在逐步提高,如果你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那么,就不如自动辞职,退出教师队伍,专心专意地经营微商。总之,杜绝教师做微商,这应当是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部分。晋江市教育局规范教师队伍,对教师做微商亮红灯,这可以有,也应该有。
B 禁止教师做“微商”,恐有待商榷
孟祥杰
继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后,又一项禁止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以地方通知的形式出台了,这实际上已明明白白地通知了中小学教师:做了教师,只能领取那份教书而来的薪水,除此之外,从事有收入的第二职业是不可以的,哪怕你是利用业余时间也不行。
实际上在不久之前,国家出台规定,明确高校教师可以兼职。但对于中小学教师是否也可以在业余时间兼职,社会和舆论上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特别是因为教师还不属于公务员系列,对于其“公务性”身份的界定并不明确,因而是否像公务员那样在法律意义上不能兼职,因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一直处于模糊地带。
但是,有几点倒是明确无误:假如有教师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微商”活动,无疑是违反了自身的职责和职业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明令禁止是职责所在;即使在工作时间之外,如果有教师采用暗示或强制等方式将家长纳入自己的商务活动对象,也会不同程度地有损于自身的职业形象,即使将其形容为“在学生家长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教师队伍形象”也不无道理。但除此之外,将教师在业余时间、采用无损职业形象的正当方式从事的“微商”等营利性行为也一概予以禁止的话,从民事法理和社会认知方面看,是值得商榷的。
毋庸置疑,尽管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大职责,但归根结底它只是众多行业中的一种,像这样戴着“有色眼镜”来看问题的话,结论也终究经不起推敲。但如果相关行政部门也这样去理解的话,无疑会有损公权力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这些年来,尽管国家出台了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保障教师权益的法律,但在现实中由于存在执行不力或存在按职称取酬等“同工不同酬”问题的困扰,一些教师的薪资待遇并未落实到位或与期望值有较大落差。作为生活中同样离不开“柴米油盐酱醋茶”的教师,在时下较高的经济和物价压力下,一些教师为了养家糊口,不得不去开辟第二收入来源。可以说,尽管部分教师从事“微商”的初衷不一,但决不能简单地把教师从事“微商”等第二职业仅视为“师风不正”。而应采取措施,加快落实教师薪酬待遇,让这个群体真正做到生活体面和衣食无忧,这一点无疑也是引导教师专心从教、安心育人的最根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