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政府采购工程可以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吗?
当然可以,政府采购工程用竞争性谈判并不少见。
不过有人疑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竞争性谈判的四种适用情形中,没有政府采购工程呢?
其实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其中就有“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所以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都各有五种适用情形,而且其中三种情形是这两种采购方式都有的。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最后,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门批准,也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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