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旅游质量管理所接市民反映,其一行多人参加某网络论坛坛主组织的旅游业务,旅游结束后因购物纠纷产生投诉。针对该案,烟台市旅游质量管理所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广大市民和旅游者: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参团出游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
正规旅行社具备的条件旅游业务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许可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相应的旅行社业务。正规旅行社须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会载明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许可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等内容。出境旅游还需确认旅行社是否具备出境游资质。正规旅行社有以下保障:1、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在银行存入20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120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作为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遇有危险时的紧急救助费用。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该险种为强制保险,依据经营范围等情况,累计赔偿限额为几百万元不等,发生责任事故可用于保险理赔。3、国家法律要求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出游时要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及相关附件,履行相关义务,有专业团队操作人员,委派有资质的导游或领队提供服务,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定期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或培训,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安全意识及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相对较高。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旅游者权益受损后可与旅行社协商或到相关部门投诉。
非法旅行社的表现和危害目前,社会上存在个别户外俱乐部、网络论坛、微信公众平台及利用微信QQ群等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个人或组织。一些户外俱乐部、驴友俱乐部等单位和个人,打着户外活动之名从事旅行社业务,此类个人或组织未经旅游部门许可,不具备操作旅行社业务的资质。更有个别商贸公司、旅游咨询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店、药店等宣传招徕旅游的情况发生。此类组织虽说可以在具体业务中与旅行社合作,但必须注明旅游广告发布主体和旅游业务具体操作的旅行社名称,不得隐瞒实情或误导消费者,且必须有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书面旅游合同。还有部分个人甚至旅游从业人员认为自己与旅行社或旅游批发商关系不错,便做起了"旅行社业务",更有个别人员直接到社区、郊区及农村等地招揽游客,如果市民对于旅行社业务不了解的很容易吃亏上当。以上行为均涉嫌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此类非旅行社组织及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无专业的旅游操作人员和导游人员,一般不会与旅游者签订正式旅游合同,甚至个别组织所用车辆也无安全保证,旅游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很难保障,发生问题后大多会取证难、维权难,最终受害的是旅游者自己。
旅游者参团旅游注意事项一、市民参团旅游时,一定要仔细甄别旅行社资质,报名请选择正规旅行社;二、报名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详细了解旅游合同条款和注意事项;三、通过微信、网络方式支付旅游费用前要确认旅行社身份,交付后要保留相应凭证;四、不要贪图便宜选择"低价团"或者"免费团",防止陷入低价陷阱,要选择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线路;五、老年旅游者不要轻信以"买保险送旅游""健康讲座"等名义招揽组织的旅游,要警惕会员式、套餐式或旅游预付卡等方式的旅游项目,此类产品履约期限长、风险相对较高,避免上当受骗。
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法律责任《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再次提醒那些无旅行社资质的个人或组织,旅行社业务属特许经营业务,未取得资质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宣传、招徕、组织旅行社业务。近期,市旅游质监所将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专项检查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罚。广大市民及旅行社如发现无资质的个人或组织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可向当地旅游或工商部门反映举报。如有问题也可提前向旅游质监部门咨询。
烟台旅游投诉电话:0535-12345。
旅游法律服务电话:0535-6212301。
通讯员:郑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