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任何事情都是不可盲目的,创业加盟也是如此,千万不能盲目运作,要想成功,开加盟店前也要了解一些加盟签约的注意事项。今天我细心地帮大家梳理了几点,希望想开店的朋友可以少走弯路。
一、 总部特许经营资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企业方可开展特许经营,如果特许人是非企业(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则签署的加盟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要满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意味着特许人可能无法向加盟商提供成熟的经营模式,产品质量不一定有保证,相关培训以及企业宣传推广不健全等,不利于加盟店后续经营中从总部获得各项支持。
核查特许人有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可至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站查特许人有没有取得特许经营备案,以了解特许人的经营现状。
二、总部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
三、收取项目、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
加盟金:指的是加盟商向总部支付的一次性授权费用,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
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加盟者若遇这种情况,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有的加盟合同仅单单约定加盟费是多少,而没有约定加盟费具体包含哪些费用,导致签了合同后争议不断,所以对加盟费是否包含品牌使用费、培训费、指导费、前期的货款、保证金,市场推广及广告基金、设备费、原料费、产品费、店铺设计及施工费等等要约定清楚,也同时避免特许人乱收费。如果加盟店承诺,费用可返还,则返还时间及条件要明确,到期不返还要有违约责任。
四、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双方关系持续的时间。这一时间有长有短,短则3~5年,长则10年以上,没有具体的标准。不能过短,因为投资经营收回成本进而盈利的话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周期,如果授权经营期限过短,那么期限届满后是否能够继续加盟合作,继续合作的条件是否会变化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为保障合理的经营和投资周期,合同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规定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除非被特许人同意。
在合同上,还应注明允许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权利。例如在在合同中注明“如合同到期,被特许人如无违约情形,被特许人可要求续期**年,特许人不得拒绝”如果合同上没有注明延展期限,而总部又不愿签订期限较长的合同,这很可能表明将来加盟店要续约时,不得不付出一笔高额的加盟费。
五、确定提供服务的范围
加盟合同中应详细列明特许者向被特许人提供的服务项目,这些服务包括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开业前、一个阶段是开业后。一般而言,开业前,特许人应提供:选址、装修、培训、设备购置。开业后,一般要提供稳定的产品供应、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广告服务、以及其他的服务。如果特许人有承诺过的内容,要以书面的方式写入合同。如特许人不履行售后服务,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六、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七、明确选址及授权地域范围
在选择店铺地址时,被特许人最好事先和特许人做好充分沟通和确认, 一方面作为总部的特许人一般在选址方面更有经验,另一方面有时由于涉及到品牌定位和统一规划管理等问题,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加盟店店铺地址也有一定要求,因此在确定店铺地址时应做好充分沟通。
另外,对加盟店的授权区域范围要约定清楚;取得的权限要明确,明确是独占许可还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授权区域内只能开一家,普通许可是授权区域内特许人可以开好多家,所以被特许人一定要注意明确是独占许可。避免总部在授权区域再开设第二家店,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加盟者还要注意避免加盟总部取巧发展第二品牌。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独占限制了。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写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八、对加盟店的经营控制
特许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在经营业务及方式上高度统一,使各自独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规定下形成一个资本统一经营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个加盟店没有按总部的统一 要求去经营,就会破坏这一整体外在形象,使整个特许系统的声誉受到损害。因此,总部是有权利对加盟店实施有效的控制,以保证经营的标准和规范能够得到一丝不苟地贯彻。但是总部采取什么方法控制加盟店的经营,应详细列入合同中,以得到加盟者的理解和接受。
九、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规范是为了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只是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引发日后争论。
十、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总部管理规章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这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十一、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同时要约定被特许人在特定情况下,可单方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有权要求特许人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等。
十二、关于纠纷之处理。
就发生争议后的管辖问题,要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