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朱建元,博士,高级经济师,长期从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及项目管理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人。
全国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来势汹涌,感染确诊人数超过三万余人。如何在做好防疫抗疫工作的同时,兼顾社会稳定、民生、企业生存、生产需要,保障企业供应系统“不掉链子”?
随着“互联网 在招标投标行业”的深化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已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述标电子化功能,作为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的“最后一公里”,评标环节能否实现“不见面”“不接触”的分散操作是招投标工作能否在当前特殊情况下正常开展的核心的问题。部分业主和招标机构认为,实现电子分散评标既有技术的问题,也有法律障碍,主要担心电子分散评标的法律效力,我作为招标投标法起草人和电子招标事业多年实践者,想就此问题作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
关于评标的方式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在实践中通常采用的“必要措施”是集中评标,集中监管的模式,形成惯例影响至今。但是从招标法条款内容来看,包括在招标法实施条例中,“必要措施”的核心是要保密,也就是不能受外界特别是投标人的影响,专家独立评审。近年来,各地也在积极探索电子评标的做法,如山西,福建等地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主要做法是选择合格的评标场所,让专家分散就近参加评标。但是实施情况并不理想,主要是评标场所的整合难度比较大,对何为“合格的评标场所”也没有统一的界定,但这已经是一大进步。
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这种分散显然是不够的。线上“不见面”评标已经成为时下急迫的要求,如果电子技术手段能够作为“必要措施”,满足评标保密要求,就可以说这个评标活动是合法有效的。
我们来看看传统的集中评标要解决那些问题呢?首先是保密;其次是专家的身份确认;第三是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目前的电子技术已经为分散“不见面”评标提供了全面的技术保障。通过在评标环节中集成视频系统、生物识别技术、人工智能环境识别与预警等技术应用,为异地分散评标营造独立、受监控的环境。在实践中如何对分散的评标专家进行全时段,不留死角的监督,还存在一些挑战。除了技术手段外,还要加强对专家的信用管理,对评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管控。
电子化“不见面”评标是随着现代电子技术进步发展起来的新的应用,目前情况下分散电子评标与集中评标相比专家违规的风险增大,监管的难度增加。因此,这种开展方式要得到纪检、审计等监管部门的支持。这就需要监管部门转变传统的管理手段,参与到电子分散评标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电子分散评标中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有相对独立的场;第二,要有完善的监控系统,监督记录专家评标行为的相关数据;第三,要有提供给专家之间沟通的视频会议系统;第四,要有对专家本人的识别以及专家签署评标报告的电子签章系统。
从理论上来说,电子分散评标并没有法律障碍。电子分散评标不仅解决了“不见面”评标的问题,同时能提高评标效率、节约评标成本,为跨地区整合专家资源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当前国家应该鼓励招标人积极探索“不见面”分散电子评标,并及时出台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一些非法定招标的项目开展试点。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修改,评标专家有回归咨询顾问角色的可能。深圳市人民政府早在2014年就开始了对“评定分离”的论证,并于2015年8月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赋予招标人一定的定标权。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还给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由原来的决策者变为咨询者,这样对评标活动进行如此严厉监控的必要性相应下降,有些评标活动甚至可以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所以电子分散评标也是未来招标活动的改革方向。
电子分散评标在电子技术充分保障的条件下是可以放心使用的。打通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的“最后一公里”,推动“不见面”异地分散评标落地,是保障招标投标工作及时有序开展、企业供应链“不停摆”的最优选项。
天佑中华,武汉加油!
写于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