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济组织形式。个人合伙不同于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凭借其易启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分散风险等优势,在民间经营者,尤其是刚刚起步的经营者中广受欢迎,并常见于朋友、亲属等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公民之间。同时,正由于这些特点,也导致了个人合伙易出现约定不明确、运营松散、财务不规范等问题,而对此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抽象、笼统,因而引发了许多纠纷,因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问题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
1、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如何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据此,个人合伙中,合伙人依据合伙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合伙协议进行利润分配。民法应充分尊重公民的意思自治,我国民法并未对个人合伙间的盈余分配做强制性的规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即释明:“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2、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如何进行债务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因此,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首先依据合伙协议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协议既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也未约定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此外,需要强调地是,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比例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告:枣庄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张延德,枣庄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被告:张延隆,男,47岁,枣庄市市中区个体工商户。
被告:毛成山,男,30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馆职员。
1985年9月,枣庄市个体工商户张延隆与毛成山两人合伙经营“抱犊书画社”,为筹集资金,被告人出面,请市中区烟草专卖局作担保向 银行贷款二万元,贷期为50天。后来因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意见分歧,解除了合伙关系。但由于两位合伙人没有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即根据 贷款合同,从担保人即市中区烟草专卖局的帐号扣回贷款及利息。保证人即烟草专卖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后,便多次向合伙人追偿。被告张延 隆便偿还了一万元贷款及相应的利息。但被告毛成山因一时无力全部清偿,只作了部分偿还,还欠2800元贷款和542.97元的利息。 为此,原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全部清偿欠款。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两 被告系合伙经营关系,对共同经营期间所欠共同债务,应负连带责任。即合伙中一人有偿还能力应全部清偿债务后,对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 应承担数额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被告张延隆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款2800元及542.9 7元的利息;(二)被告毛成山于1987年3月底前偿还被告张延隆代付的2800元本金及利息542.97元。
〔简要分析〕
民法通则第35条明确规定:“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张某与毛某系合伙经营关系, 对合伙经营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理应负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合伙人追偿债务的权利。而 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合伙人都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另外,合伙人还有内部责任,即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偿还了合伙的债务,超过 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合伙人之一张某虽然偿还了自己应负担的合伙共同债务中的那一份,但是他对整个合伙债务仍负有连带责任,原告人有权告他,让其承 担偿还债务的义务,法院列他为共同被告是正确的。被告毛某暂无全部偿还债务的能力,另一合伙人张某则有偿还能力,因此,有偿还能力的 张某应首先承担合伙的外部债务。张某承担的外部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债务的数额,当然有权再向合伙人毛某追偿。所以,法院的处理既分 清了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又分清了合伙内部的按份责任,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