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未成,合伙人退出怎么办?
大家好,我是张明若。今天聊一聊关于合伙人退出的话题。
大家都看过金庸的小伙或者电视剧,记得《笑傲江湖》里有一个情节,当时身为衡山派高管的刘正风为了和魔教副总裁曲阳,离职退休组建乐队,不得不召开金盆洗手大会,却在大会上被嵩山派追*,我非常同情他们,作为律师我一直认为没有退出机制的江湖,就是黑社会!
所以我一直要求所有的项目,都应该设立退出机制,因此每当看到拆伙的项目,我都会劝说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现代企业不是青红帮,按照法律和商业规则去妥善处置合伙人的退出是明智之举。
面对合伙人的退出要求,我们应该做什么呢?
第一要看应该属于合伙人的股权是多少。
有人说,这个会是问题吗?合伙人名下登记股权是多少就是多少呀。不一定的。合伙人股权的发放应当遵循“股权等于价值贡献”的原则。合伙人获得的股权,是基于他们作为创业者,承担的创业责任。同时,创业责任的承担是要有一个很长的周期,要求他一直在公司工作,并且做出与其他合伙人或高级管理者身份相对应的贡献。如果合伙人并没有做出与股权相匹配的贡献,在创业不久后就离开了,就理所应当把与贡献不匹配的股权、多拿的股权,再退出回来。
实际上,大多数的项目会在一开始就把股权登记在合伙人名下,也就是说,股权先给,贡献后做,这是在道理层面。
在法律操作层面,可以给合伙人的股权预设一定的限制,比如设定股权成熟条款,这类限制的股权,叫受限股。16年3月,我的一个好朋友加入一个创业企业做联合创始人,当时约定给他12%的股权,分4年成熟,每年成熟3%。17年6月,他决定移民去澳洲,要离开这家公司,因为他只工作了一年多,只成熟了3%,就按原购买价格,把剩余的9%转回给公司。所以,约定成熟条件很必要。
第二,在确定了这个合伙人的股权后,再看公司的退出机制,有关回购股权的条款。
股权回购条款,是指在合伙人获得股权的时候就约定好,以后合伙人如果退出公司,可以由公司或者其他*来买回退出者的股权,并约定好回购的价格,或价格的计算方式。这条回购条款只能是在合伙人获得股权时,或签署*协议时制定进去。
回购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当约定成为必须回购的时候,一旦合伙人退出,公司状况良好情况下的回购是对公司有利的,假设公司状况并不好,回购将会使公司雪上加霜。甚至会促使合伙人发现公司状态不好时,用退出的方式减少自己的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创始人可能就会约定选择性回购,公司可以选择回购或不回购,而退出的合伙人只能等待公司的选择。选择性的回购就可以避免公司的尴尬:公司状况良好就回购合伙人股权,状态不良的话就不回购。但是,世界总是公平的,公司舒服了合伙人就会不舒服,选择性回购显然对合伙人不利,可能会影响合伙人关系。具体如何使用,要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场景了。
第三,如果事先没有进行约定合伙人退出回购条款的,要怎么办呢?
如果是这样,获得了股权的合伙人和其他*没有太大的区别,可以看做为一名普通的*。*想要转移自己股权就需要自己寻找卖家,这就成了另一次的交易,公司和其他*愿不愿意购买,由双方谈判决定。如果,这个合伙人希望将股权卖给现有*以外的人,那么只要公司还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状态下,其他的*仍然拥有在同等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权。
第四,如果没有约定回购,合伙人是否能成功出售自己的股权,还要看投资协议中有没有限制合伙人退出的条款。
在通常的风险投资协议中约定,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股权,需要获得投资人的同意,这个限制主要防止创始人*过早卖掉股权,不再尽创业者的责任。虽然这个条款不是为合伙人离开这种情况设计的,但也会影响合伙人股权的退出。需要合伙人获得投资人的豁免。
俗话说:丑话在前不算丑,每个创始人都不会希望自己的团队失去谁,就像是一个整体一起拼搏奋斗,但是事与愿违的事,也无可厚非。
事先约定好退出规则,当合伙人退出时,可以保住双方利益,也可以避免利益分配不当产生摩擦,减少双方的损失。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