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个客户问我,刘老师,我们单位有一个食堂,想对外营业,让非本单位的人来就餐,另外就是食堂自己加工的菜品、烘焙糕点和冰淇淋也要对外销售,不知道这样是否合法?
我查看了这个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后,我告诉他,从目前这个食堂的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的主体业态来说,不可以。
虽然他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包括了热食类食品制售和冷食类食品制售,但是他的主体业态只有“单位食堂”。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并且这三个主体业态应分类提出。
所以,如果想要对外营业,那么在经营许可证上就应该具备“餐饮服务经营者”这个主体业态。
另外,是否能够对外营业,还可以查阅他的营业执照。
一个单位是不是经营的法律主体,其营业执照上会有相应明确的信息。
所以,单位食堂是可以对外营业的,只要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有相应的范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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