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证明不是承揽关系的证据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06-02 20:53:07

【案情简介】2018年7月,李某承包了甘谷县某公司承接的天水市某单位相关工程其中的部分调蓄池建设项目。在完成两个调蓄池的土方挖掘、钢筋绑扎后,李某邀约王某进行后续的贴模板工作。2020年8月 18日,王某在调蓄池建设工地用其切割机切割木胶板时,切割机打滑将王某的左腕部及前臂割伤。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并住院治疗数日。王某治疗期间,李某支付了各种费用共计47265.18元。2021年10月11日,王某起诉要求处理。

【争议焦点】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案例评析】王某受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实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1.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必须向定做人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后才能请求支付报酬,而雇佣关系中只要受雇人依约提供了劳务,就可以请求支付报酬,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2.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完成主要工作,雇佣关系中受雇人提供劳务时需要的主要工具则由雇佣方提供。本案中,李某邀约王某的目的是为了在调蓄池施工过程中贴模板,待模板贴好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工序。王某主张双方约定按照其工作天数支付报酬,活干多干少与每天应支付的报酬没有关系,但这一主张明显不符合情理;同时,王某在干活过程中用于切割木模板并致伤王某的切割机是其自有;在王某受伤后,李某方与王某亲属就赔偿问题协商时,王某亲属也认可相关事项是以6000元的价格包给了王某。因此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属于承揽关系。王某没有举证证明其受伤过程中李某作为定作人存在相应过失,李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要求天水市某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前)第十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李某、天水市某单位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看似相似,但其实二者存在实质性区别。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及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能证明不是承揽关系的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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