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翔律师团队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个体安装公司的老板,2018年开始他以个人的名义将公司接的门窗安装工作委托给马某,后双方对于未结费用问题产生争执,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未结费用,共计30多万。
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张某找到东标律师事务所的宋翔律师,提出马某索要的费用确实存在,但是那些工程的相关费用仅有安装费是应该给马某的,其余的原料费等费用是张某自己买的,不存在拖欠的问题,希望法院仅判决其仅支付马某安装费。
接受委托后,宋翔律师协其团队共同研究双方证据的细节,发现马某提交的关键性证据是张某曾在微信中发给他的名为《门窗结算》的文件,但是文件中仅有张某曾委托给马某的工程地址、所需要的的门窗型号和门窗的规格,并没有证据证明原料费等费用是马某支付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门窗的单价、总价等内容。故宋翔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完全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在与张某沟通后,其同意律师的方案。
判决结果: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和马某是否存在承揽关系,双方是否存在拖欠费用的问题。因为两人是老乡,互相信任,张某从未与马某签署相关合同,所以两人之间的账目极其混乱,双方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去证明承揽关系和拖欠的费用,庭审中马某甚至还将自己手写的账目当做证据提交。在日常生活中,向张某和马某这种做事不留证据,一切依靠兄弟之间诚信合作的这种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是嫌签合同麻烦;有的人是觉得朋友、亲属之间不存在欺骗;还有的人会认为与朋友、亲属合作如果事事留证据,双方之间就会产生隔阂。等到到了法院诉讼这一步,才明白证据的重要性,为时晚矣!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寄语
对于承揽关系,证据很重要,双方务必签署相关合同,或者留着微信、录音等证据;对于产品的单价、规格,一定要约定细致、准确;支付费用时一定要选择转账等方式,并且备注清楚;最后,一定要好好保存!
律师简介
声明
本文由东标律师事务所编撰,仅代表律师个人见解,不作为正式法律建议,谨慎转载或引用。
如需专业解答,请百度搜索东标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