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承揽合同纠纷之下有七个子案由
分别为:加工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复制合同纠纷,测试合同纠纷,检验合同纠纷,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要点二:承揽合同的重要特点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通常属于非标产品;其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目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从属义务;承揽人不得随意将其工作转交他人完成。
要点三:可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形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要点四:损害赔偿的不同情形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点五:承揽合同的非要式性
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微信下单或采购单等形式达成的事实合同关系,也有法律效力。
要点六:承揽人的留置权
1.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承揽人的留置权优先于在该留置物上同时设定的抵押权或质权。
3. 无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权人60日以上的履行期限,鲜活易腐的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要点七: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法典》808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有以下几条因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规定冲突,并不适用。
1. 因为建设工程规定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对建设工程不享有留置权;
2. 定作人在完成工作前可随时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原则上不享有此权利。
要点八:定作物质量鉴定相关要点
1. 只有在根据承揽合同约定安装、调试、验收等环节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才会启动。
2. 是否启动鉴定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确定。
3. 鉴定申请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
注:本要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同时参考《上海法院类案办案指南》并结合司法实务经验总结而成,仅供参考。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咨询或交流,请点击右上角“关注”后,直接通过头条“私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