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法律后果,承揽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06-02 20:06:2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已广泛存在于生产生活领域中,而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贵港法院普法小课堂带你一“案”就会...

给私人干活遭意外不幸身亡,属谁之过?

2020年11月1日

老张与赵二口头协商:以3000元的价格,将老张厂房的补漏工作承包给赵二。

赵二进行作业过程中不慎从移动铁架摔下,被崩塌的移动铁架砸到而头部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额骨骨折、颅底骨折等。

2020年11月3日

赵二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赵二家属将老张诉至法院。

承揽关系法律后果,承揽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双方意见不一,案件争议焦点是?

赵二家属诉称

老张与赵二系雇佣关系。赵二不慎从移动铁架摔下造成头部伤势严重身亡,是老张的厂房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设置安全网,未采取人身保障措施,老张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老张索赔30万元。

老张辩称

老张与赵二系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其在此次事故中只有选定过失,只承担10%的责任。赵二在补漏作业过程中,是赵二未注意安全导致赵二摔倒受伤,该责任应由赵二承担。

那么,在本案中,老张与赵二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将厂房补漏工作承包给赵二,赵二自带工具、自行组织劳力进行补漏工作,老张根据赵二交付的劳动成果,即补漏完成的厂房支付相应的报酬,老张与赵二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应为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法律后果,承揽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定,承揽人赵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未尽到,本应自行承担责任;但是,老张作为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事故发生时其就在现场,在承揽人赵二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而从事高空作业的情况下,老张未予以制止,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指示过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过失程度,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老张应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承揽关系法律后果,承揽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概念不同

承揽关系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承揽是以劳务发生结果为目的,因此承揽人虽负担提供劳务的义务,是直接为承揽契约的目的,劳务是发生承揽结果的手段。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是受雇人与雇用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用人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