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帮助一些企业开展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发现,金融商品交易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常见的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转让金融商品,可以差额纳税。但是,实务中个别企业在股票买卖过程中,忽视增值税的相关处理,不仅导致增值税纳税申报错误,而且造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准确,引发系列涉税风险。
案 例
甲公司为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证券投资业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22年7月,甲公司从证券市场购入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70万股,每股价格10元,另支付股票交易中发生的佣金、经手费和过户费等10570元。根据股票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甲公司将相应股票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2022年9月,甲公司转让上述股票15万股,每股成交价格9.5元,转让股票过程中发生税费3598元。2022年12月,出售剩余股票55万股,每股成交价格12元,支付交易税费16665元。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甲公司确认2022年度转让股票收益=150000×(9.5-10)-10570-3598 550000×(12-10)-16665=994167(元)。
甲公司向笔者咨询:假设不考虑附加税费,转让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有何政策依据?如何纳税申报?
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范围,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当发生股票转让业务时,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甲公司应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处理
在初始确认环节,甲公司2022年7月购入股票,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股票买入价7000000元,是未来转让股票收入抵减项。发生交易费用10570元,不计入股票买价。
2022年9月转让股票时,卖出价为每股9.5元,发生交易费3598元,不抵减股票转让收入,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损失=(9.5-10)×150000=-75000(元),形成负差,将抵减以后期间转让股票收入。当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在转让股票备查簿中登记亏损75000元。
2022年12月转让股票时,转让股票发生交易费用16665元,不抵减当期股票转让收入。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2-10)×550000-75000]÷1.06×6%=58018.87(元),通过“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甲公司转让股票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导致多计利润。因此,应调减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58018.87元。
纳税申报
经笔者核对,甲公司原申报2022年9月和12月增值税分别为85000元、120000元。
甲公司应先更正2022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具体来说,甲公司应在2022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第5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对应“未开具发票”第5列、第6列分别填报“销售额”1344339.62元,“销项(应纳)税额”80660.38元;第9列、第10列填报情况与第5列、第6列相同;第11列“价税合计”填报1425000元;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425000元;“扣除后”项目第13列“含税(免税)销售额”填报0元、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0元。
同时,甲公司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项目及栏次”对应“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栏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报1425000元;第2列“期初余额”填报0元;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报1500000元;第4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填报1500000元;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报1425000元;第6列“期末余额”填报75000元。
此外,甲公司应更正2022年12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具体来说,甲公司应在2022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5列、第6列、第9列、第10列、第11列与其2022年9月的纳税申报表填报情况相同;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报5575000元;“扣除后”项目第13列“含税(免税)销售额”填报1025000元;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58018.87元。
甲公司还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项目及栏次”对应“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栏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报6600000元;第2列“期初余额”填报75000元;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报5500000元;第4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填报5575000元;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报5575000元;第6列“期末余额”填报0元。
经更正申报,甲公司2022年9月无须补缴增值税,2022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8018.87元,并补缴相应滞纳金。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03月24日,版次:07,作者:唐枫 朱恭平,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