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1.具体范围:
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备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相关规定: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2.计税依据。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发票开具。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金融商品的增值税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取得的收益,缴纳增值税。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取得的收益,免征增值税。
备注: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如果是保本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三、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税)
1.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等科目。
3.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无需转入“未交增值税”中
4.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