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当中
难免遇到各种矛盾纠纷
冲突之下
一定要一纸诉状对簿公堂吗?
其实有不少纠纷
在“家门口”就能化解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深圳市隆盛房地产公司(化名,下称“隆盛地产”)与曾某签订合同,向其租赁位于A社区的两栋房产用于经营公寓。2022年合同期满,曾某要求该公司归还房产,却被告上了法庭。
按照合同约定,两栋房产的租赁期限为48个月。2022年8月,曾某主张合同已经到期,要收回房产。但是隆盛地产认为,双方约定在合同到期后90日内返还房屋,且起算时间为曾某实际交房之日起,所以返还期限应该是2023年2月。
双方协商未果,隆盛地产遂诉至法院,要求曾某继续履行合同。曾某则表示,涉案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且隆盛地产存在拖欠水电费及房租的情形,现合同已经到期,隆盛地产应立即返还房产。
法院调解
法院了解到,当时这两栋房产有88户租户,如果曾某与隆盛地产之间的纠纷无法妥善解决,可能会影响这88户租户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群体性纠纷。同时社区也向法院反映,双方发生纠纷后,曾某更换了楼栋的大门和电表,隆盛地产也在租户微信群发布消息,称曾某将强行收房,已引发了租户的不满,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
法院及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随即开展联合调解工作,从法律角度分别向双方分析利弊,阐明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经过反复沟通,双方达成了初步调解意见,曾某同意退还隆盛地产租赁押金,并补偿因提前解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11万元,隆盛地产于半个月内将房屋全部返还。双方对如何妥善安置租户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按照初步调解协议,愿意续租的租户,按原租金标准与曾某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愿意续租的,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搬离。此前租户向隆盛地产支付的押金,均由曾某代为返还。调解人员在社区通过现场走访、电话联络等方式,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及时向租户通报调解过程,消除他们心中的顾虑。经过多方努力,大部分租户选择续租。
至此,曾某已将涉案房产全部收回,并向租户代为退还隆盛地产收取的租金。双方在法官、人大代表等的共同见证下,签署调解协议。这起涉88户租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鹏法君说法
卢好
坪山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住房是民生大事。涉及房屋租赁的案件,和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往往涉及面广、人数众多、解纷难度大。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群众办实事,是人民法院一以贯之的宗旨。本案中,坪山法院深入推进“法院 ”诉源治理机制,携手人大代表及社区党员成功调解了这起涉众型租赁合同纠纷,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凡是能解的结,就不要用刀割。”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做到着眼宏观顾大局,细处求精存温度,从根源入手化解矛盾纠纷,以劝促和、以调解纷,切实提高司法服务质效,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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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再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这家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来源:深圳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