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26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个税减免税所得项目”。
一、"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1.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二、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
三、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规定
1.购买体育彩票
(1)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超过1万元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
(1)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四、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五、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一)政策规定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在同一省范围内仅拥有一套住房)取得的所得
(4)对按国务院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六、“三险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一)政策规定
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如下:
1.三险缴付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住房公积金缴存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3)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实际领取“三险一金”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
(1)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人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税字〔1994〕第20号文件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七、拆迁补偿业务
(一)城镇房屋拆迁
1.政策规定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二)旧城改造住房被征用
1.政策规定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人,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
八、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
(一)政策规定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九、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政策规定
1.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4.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十、个人存款性质的利息所得
(一)政策规定
1.个人存款性质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因此只要是个人存款利息性质的收入,自2008年10月9日起不再征收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十一、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一)政策规定
1.对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人,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十二、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一)政策规定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一)政策规定
1.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十四、个人无偿受赠房屋
(一)政策规定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2.《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十五、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一)政策规定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十六、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和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一)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
1.政策规定
对个人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二)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1.政策规定
(1)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3)铁路债券是指以原铁道部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十七、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政策规定
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十八、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1.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3.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4.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十九、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
(一)政策规定
自原油期货(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二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一)政策规定
1.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二十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一)政策规定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上述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上述政策的其他条件的,适用上述政策。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二十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和新三板股票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
1.政策规定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二)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
1.政策规定
(1)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二十三、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规定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
3.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4.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5.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
二十四、其他规定
(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1.政策规定
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二)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
1.政策规定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