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赋税是中国古代王朝,赖以维持的重要经济支柱,夏秋两税是宋代田赋的正税,也是宋代田赋的基本组成部分。
具体来说,夏税征钱一般只在南方地区实行,秋税征粮则在全国普遍实行,但无论是夏税还是秋税,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都普遍实行折纳制度。
除正税外,朱代田赋还包含了多种附加税宋代两税的附加税种类十分繁杂,包含折变、支移、加耗、斛面、大斗、合零就整、重催、预借等多种类型。
此外丁口之赋也是宋代农民赋税的组成部分,缴纳赋税是一种常态,而赋税减免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做出的政策调整,故一般而言,除传统定例而外,均具有针对性、临时性、阶段性、偶然性、应急性、非持续性等非常规特点。
与历史上的其他朝代一样,南宋朝廷减免农民赋税的原因众多,大致包括救济受灾地区、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农业生产、安置归正之人、庆祝重大喜事等。
具体而言,减免农民赋税的类型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受灾地区的减免;与邻国发生战争后对遭遇战争破坏地区的减免;
平息农民起义后对起义发生地的减免;为鼓励垦荒对新开垦地区的减免;为安置自金国南下的归正人的减免;为庆祝朝廷重大喜事而实施的赋税减免等。
除此之外,还有因皇族祭祀、改元、丧葬,鼓励百姓生育等原因,而实施的其他众多类型的赋税减免等等。针对不同情况而采取的赋税减免政策,又各具特点。
自然灾害南宋时期,自然灾害频繁。在各种灾害中,以旱灾和水灾最为常见。此外,蝗灾、冰雹、风潮等灾害也时有发生。
频发的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破坏。每当灾害发生后,南宋政府往往出台一系列赈灾措施,其中就包括赋税减免。
在众多类型的赋税减免中,南宋朝廷实施这类减免的次数最多。绍兴三十年(1160),湖州安吉县爆发洪水,“居民屋庐多坏,人死者甚众”,朝廷立即下令“蠲其税”。
除此之外,当灾害发生后,对于农民之前所积欠的赋税,也会进行减免。
宋高宗绍兴二十一年(1151),两浙、荆湖等路发生了冰雹,朝廷下令,“蠲江、浙、荆湖等路中户以下积年逋负”减免了这些地区下户所欠的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