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的基本形式包括,简述法定减免税的适用范围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10-30 07:53:21

绍兴二十六年(1156),为鼓励百姓到淮南、京西地区开垦荒地,宋高宗下诏:“并边复租税十年,次边五年”。

朝廷决定赴边远之地垦荒者,一次性可免除十年租税,较为偏僻之地,也可免除五年租税,以巨大的赋税减免力度来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宝祐六年(1258),时任广南制置使李曾伯上书宋理宗:“广西多荒田……乞许耕者复三年租,后两年减其租之半”气理宗批准了他赋税减免的请求,并下令:“守令劝垦辟多者赏之”,将垦荒成果作为官吏考核的标准,以此来保障赋税减免政策的落实。

安置归正人

南宋政权偏安一隅,淮水以北的广大土地己被金国占领。但中原地区的一些百姓,或受民族观念影响,或因金朝统治政策的原因,不愿居于金国统治之下,纷纷逃离金国,投奔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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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淮归正之民,动以万计,官不能续食,则老弱饥死,强者转而之他”,这些南归者人数众多,且无家业田产,处境艰难。

如不能妥善安置,必然会做出违法乱纪之事,成为社会中的一股不稳定因素。南宋政府也充分认识到,只有妥善安置归正之民才能维持社会安定。

官员徐子寅就曾指出,一些归正人之所以做出违法之事,是因为“皆以为饥寒所迫”。

他上书宋孝宗:“若得官备耕具,使治淮上荒田以糊其口,何苦犯法哉?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南宋朝廷往往会对归正人实行减免田赋等优惠政策,以帮助他们尽快安居乐业。

绍兴三十二年(1162),高宗下诏,“籍诸州归正人,愿为农者给官田,复租十年”,对于归正百姓中愿务农者,不仅给予官田耕种,还减免十年的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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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鉴于归正者人数众多,单纯授田不足以安置。臣僚陈康伯遂上奏宋高宗,“今西北归正人愿就耕者甚众……应求请募民耕荒,蠲其徭役及七年租赋”。

最终,宋高宗同意了这一请求,决定招募归正人垦田并减免其田赋。对于归正之民,田赋和徭役还时常一并减免,以体现朝廷的关怀之意。

绍兴三十二年(1162),孝宗即位第一年便“诏淮南诸州存恤淮北来归之民,权免税役”。淳熙七年(1180),宋孝宗下诏,“再免沿边归正人请占官田赋役三年”。

绍熙三年(1192),宋光宗也曾颁布诏令,“蠲归正人赋役三年”。

庆祝皇家喜事

(一)新皇登基

新皇登基,普天同庆。为彰显皇恩,也为了笼络人心,历朝历代的新皇在登基之时,往往都会实行一些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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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皇帝在登基时,也经常减免农民赋税。如,建炎元年(1127)五月,宋高宗在应天府继位之时,下诏“二税并依旧法,凡百姓欠租、阁赋及应天府夏税,悉蠲之”减免了各地农民逋欠的田租和应天府农民的夏税。

绍兴三十二年(1162),宋高宗主动将皇位禅让于孝宗,孝宗受禅时颁布诏书:“凡官司债负、房赁、租赋、和买、役钱及坊场、河渡等钱,自绍兴三十年以前并除之”相较于高宗,孝宗继位时减免的内容更多。

其中,租赋、和买与农民直接相关,绍兴三十年之前农民的田租与和买全部被免除。

淳熙十六年(1189),光宗在接受孝宗的禅位时,“蠲公私逋负及郡县淳熙十四年以前税役”,减免了淳熙十四年(1187)之前全国各地的逋欠、租税和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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