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分别从聚焦疫情防控、助力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辽宁省政府也从地方经济实际出发,出台了专门针对复工复产的税费减免政策文件,全面落实国家政策,帮助个体工商户复苏迎“春耕”。
从作用和功能看
主要分为3方面17项内容
——新出台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优惠政策9项
1.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公益性捐赠全额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直接捐赠全额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5.捐赠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6.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的应税行为减按1%征收;
7.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8.阶段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租金);
9.减免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原有优惠政策4项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3.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4.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便民办税征管措施4项
1.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3.降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4.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免予提供相关材料。
01
新出台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优惠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享受时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1.自主申报,无需备案,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先免税,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4.已征应免税款,可退可抵。
(二)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1.自主申报,无需备案,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先免税,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4.已征应免税款,可退可抵。
(三)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公益性捐赠现金和物品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1.“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2.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
(四)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1.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
3.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五)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1.自主申报,无需备案,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可先免税,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4.已征应免税款,可退可抵。
(六)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时限——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
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适用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 征收率)。
(七)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辽宁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享受时限——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享受方式——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辽宁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八)阶段性减免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
享受时限——
疫情期间
享受方式——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减免税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数额
(九)减免按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按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限——
自2020年2月至6月
享受方式——
参保单位申请减免社会保险费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02
原有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时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5.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时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
1.对辽宁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享受时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
1.辽宁省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四)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享受时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
1.辽宁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03
便民办税征管措施
(一)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限——
自2019年7月24日起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享受主体——
办理税务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限——
自2018年10月1日起
享受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或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三)下调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享受主体——
除未受疫情影响的个别行业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限——
按季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月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疫情结束期限确定
享受方式——
1.除未受疫情影响的个别行业外,月核定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下调50%以上,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视具体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下调幅度。为防控疫情,开展“非接触式”办税,对月核定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普遍下调50%的工作,由省局统一后台批量处理。
2.疫情结束后,定额核定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四)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免予提供相关材料
享受主体——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限——
自2019年7月1日起
享受方式——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