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因经营户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错将进口水果当成普通国产水果,混放于国产水果销售区域进行销售的案件。
进口水果冷链物防一直是县市场监管局日常防疫检查工作的重中之重,进口水果采购时的进货查验、运输时的通道消*、存储销售时的专区存放及店内的日常环境消毒都有缜密严格的要求。
日前,执法人员在开展进口水果检查时,发现一家水果店的普通冰柜里放着一箱印有英文,但没有中文标识的水果,和这箱水果一起存放的还有很多国产水果。“你们这箱水果是哪儿进的?进口水果怎么和国产水果混在一起?”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店家才意识到这箱水果是进口水果。“哎呀,进货的时候没有仔细看!”
该经营户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将进口水果当作普通国产水果混放于国产水果销售区域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拟处罚款1.5万元。
食品进货查验绝非一句空话,而是法律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的经营义务。进口水果经营者在购进进口水果时必须查验“三证一码”:即进口水果的入境检疫证、进口水果的消毒证明、进口水果的核酸检测证明和“浙食链”的商品码,并通过进口水果销售存储专区及“浙食链”展示码对销售的进口水果进行明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当下,作为水果经营者,既然选择经营进口水果,就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冷链物防工作,万万不可将自身责任抛之脑后,将风险带给消费者及社会,否则,只能受到法律的严惩。
今年以来,金华市场监管部门面对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主动作为,迎难而上,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市场秩序平稳有序作为重点,聚焦涉疫物资、冷链食品、产品质量、物价等领域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从快从严查处,切实巩固疫情防控成效,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涉疫典型案例
东阳某日用品有限公司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浙江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供应某疫情重点区域的生产厂商,共生产了11.15万桶洗衣液。经检验,上述洗衣液为不合格产品,共计涉案货值51.33万元,违法所得2.2万元,涉嫌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月6日,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东阳市公安局对该公司三名主要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
义乌市某药房有限公司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疫情期间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网上药店以个人名义购买复方甲氧那明胶囊等共73盒药品,在自家门店进行销售。购进药品共计货值2710元,违法所得2285元。2月28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在案药品以及罚没总计102285元的行政处罚。
开发区某公司
未经许可、备案经营医疗器械案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根据线索对浙江金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超范围经营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开发区分局于4月2日,对该公司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核酸检测试剂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以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金华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中,在当事人综合治疗室内发现1桶消毒刷、2套玻璃离子体水门汀、1台医疗美白仪和2盒医疗美白剂等产品均超过使用期限。婺城区市场监管局于5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东阳某冷链经营户对进口冷冻食品
未尽查验义务案
2021年12月9日,东阳某冷链经营户因未对进口冷链食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2年1月18日,该局再次对该经营户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冷库待销的部分进口冷链食品仍未及时在浙冷链系统中进行出入库操作,涉嫌未对进口冷链食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上涉案进口冷链食品共计4170.2元。东阳市市场监管局于4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开发区某公司
未履行市场举办者管理职责案
3月20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金华某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市场西门无人值守测温亮码,造成疫情防控漏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于4月7日,依法对该市场举办者金华市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市场举办者经营管理职责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证。其第(三)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来源:金华市场监管 浦江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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