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创业第二步,就要理解创建(从零新创或变革重建)
Harold Evans指出:“企业家的贡献可能在于就已知事物实现承诺。”换句话说,创新者探索未知事物,而企业家实现已知事物。而“实现”通常比“探求”更容易带来经济回报。
发明家通常只能获得商机中的一小部分财富,因为他们专注于发现突破,而非最终的经济回报。另外一方面,由于个性原因,他们往往缺乏合适的技能,将创新的点子转化为商业运转的企业。例如,比尔依格(BillYeager)虽然是多重协议路由器的发明者,但他个人并没有因思科的成功,而获得任何商业利益。虽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发明是一项新兴科技产业发展所必须要有的基础,但由于经济利益必须在商业市场中方能呈现,而科研阶段尚未出现商业市场,因此科研成果的商业价值普遍不高。波萨克与莱纳虽然不是路由器的发明者,但他们却能熟练应用路由器技术,并发现它的市场价值。创业家与发明家的不同,就在于创业家能看到技术产品的市场价值,并且能采取行动来实现这样的价值。
创业活动需要创造力,更需要行动力。
创业活动,是在创业精神驱动下,对创业机会进行识别和开发的活动过程,是创业者主导下的高度综合的不确定管理活动。
创业不完全等同于创新或一般意义上的创建活动,创业活动既需要创造力,更要求行动力。
提到创建,就要理解两种创建行动,其一就是我们常见的新创活动,0-1。但是更为广泛的是在已有组织的重建行动,这方面往往被我们所忽略。例如,3M公司内部,如果员工认为某一项目的潜力诱人,可以向所在部门申请资助。如果他所在部门不予支持,该员工还可向其它部门或公司的新业务开发部申请资助。一旦项目最终获得批准,项目发起人可以在公司内部招人组建项目小组。
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Shell)于1996年成立了“规则改变者”内部创业小组,拨款2000万美元给内部创业者,授权他们实践打破惯例、改变规则的创业新思路。公司的任何人都可提出想法,并在顾问的指导下,制定可行的商业计划、界定机遇的边界、确定潜在的伙伴关系,认清真正的竞争优势及财务问题,并帮助其实施。“规则改变者”创业小组还将这种内部创业进程制度化,每周举行会议商讨新的提议,决定哪个项目值得投资。到1999年,公司5个最大的增长计划中有4个可在“规则改变者”专门小组的项目中找到源头。


理解创业的第三步,必须要理解中国的独特情境。
“双创”当下,中国最缺的是技术发明而不是市场创新。
“双创”浪潮席卷大江南北,但是也泥沙俱下,2017的创业死亡大名单,我们看到了大量的共享经济、电商、社交等所谓新企业的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