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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解析】
工程计价方式是指根据不同的计价原则、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确定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既要明确工程建设模式,即采用单种计价方式,还是多种计价方式组合;也要结合工程性质特点、质量要求、工期等各种因素,选用合适的计价方式。
在出现工程价款纠纷时,选用何种计价方式往往对工程价款产生较大影响,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如果根据约定的《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机械破碎石方单价远远偏离施工时市场价,以该定额确定单价,对承包人而言有违公平原则。
而《请示》《会议纪要》对案涉工程施工方式变更的理由、工程单价的确定均有详细的说明,包括确定固定单价为案涉工程机械破碎石方的单价,这两份文件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应作为合同内认定机械破石方单价按固定单价计价的依据。
【解析规则】
合同外变更的工程,可按照履约过程及其他施工资料进行计价
【案号】
(2021)最高法民再318号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0日,凯和公司与交通运输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实际交由王某某挂靠施工。
王某某以凯和公司名义完成了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标段自来水管迁改协议》《道路建设一标段绿化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2016年6月13日,城市主干道项目(第一标段)通过交工验收。交通运输局认可自来水管迁改、绿化工程早于2016年6月13日前交付。后凯和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发承包双方对案涉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争议较大,故均申请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并对工程量的变更、人工费的调整等部分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鉴定机构分别按双方不同意见作出了两个鉴定方案,
方案一结论为工程总价款为96355714.91元,
方案二结论为工程总价款为106979467.68元,
两个方案差额达1000万以上,而产生差额的原因仅在于破碎石方单价,方案一按合同约定的《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计价,方案二则按机械破碎石方单价执行115元/m³。
二审认为
二审法院采纳方案一,认定工程款为96355714.91元。主要理由在于:案涉施工合同因挂靠无效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参照标准是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标准,而《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计价系双方合同约定,而涉及到115元/m³单价的《请示》及《会议纪要》文件不应当认定为案涉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故采用方案一的鉴定结论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
再审认为
最高院再审采纳方案二,认定工程款为106979467.68元。
理由在于:首先机械破碎石方工程属于合同外变更工程量,根据合同各部分的优先适用顺序,合同外变更工程量价格的确定应当参照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即在施工过程中因政府决策变动及甲方方案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按可调价合同执行,单价参照施工同期市场价执行。
其次,《请示》《会议纪要》对案涉工程施工方式变更的理由、工程单价的确定均有详细的说明,包括确定以115元/m³为案涉工程机械破碎石方的单价,这两份文件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应作为合同内认定机械破石方单价按115元/m³计价的依据。
最后根据方案一中的《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中的定额,机械破碎石方的单价约为10元/m³,与实际市场价差距较大,因此方案二中机械破碎石方价格更符合合同主体间的意思表示及施工时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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